本文转自【东莞市公安局】;
2020年7月29日上午9时许,桥头公安分局接群众报警称,在东莞市桥头镇大洲社区某垃圾桶旁,发现一名刚出生的婴儿 。经警方处置及医院救助检查后,该婴儿已于7月30日下午出院并送至东莞市社会福利中心。
目前,案件侦办已取得顺利突破 ,分局对2名涉嫌遗弃罪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
案发后,桥头公安分局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刑侦大队、便衣伏击组联合侦查,大洲社区民警组织社区警力对案发周边工厂企业、出租屋、居民楼等开展实地走访,并沿路调阅公共视频 。
通过不懈努力,在查看了大量录像资料后,民警在一段视频中发现了嫌疑人的踪影 。
▲视频画面
以此为突破口,通过连日排查和深入研判工作,8月2日上午,民警在大洲社区路面走访排查过程中,发现两名男女形迹可疑,其中男子体貌与嫌疑人高度相似 ,遂循线对两人深入调查。
当晚22时许,两名嫌疑人下班回住处时,蹲点伏击的民警立即上前盘问,面对民警的第二次“突击”,两人心理防线终于溃败,当场承认了遗弃婴儿的犯罪事实 。
▲路面盘查
经查明,2020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李某(女,21岁) 在东莞市桥头镇大洲社区某出租屋内生下一名婴儿,与丈夫张某(男,24岁) 商量后,两人决定不要孩子,遂由张某抱到大洲社区某垃圾箱遗弃。
经审讯,张某、李某对遗弃婴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遗弃罪 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李某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万幸孩子被及时发现
得到社会各界的热心救护
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父母生育孩子就应履行法定抚养义务
任何事都不能成为遗弃的理由!
按照刑法规定
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遗弃婴儿 ,将涉嫌构成遗弃罪
法 律 规 定
【遗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遗弃者主观上放任被遗弃者死亡或者将其遗弃在人迹罕至、难以得到救治的地方造成被遗弃者死亡,遗弃者则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感谢及时发现孩子的热心群众
也为尽责尽力的医护人员、警员点赞!
来源:桥头公安分局
(原标题:东莞公安侦破7.29遗弃婴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