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沁源县交警大队对7名因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人员集中移送至长治市屯留区看守所进行收押,严惩醉驾违法犯罪行为。
此次被拘役的7名犯罪人员均为男性,实施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发生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14日之间,血液酒精浓度值最低为117.62mg/100ml,最高为199.44mg/100ml。其中,赵某某体内血液酒精浓度值最高,达到199.44mg/100ml;宋某某体内血液酒精浓度值第二,为174.60mg/100ml,均远高于80mg/100ml的危险驾驶刑事立案标准。经沁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这7名危险驾驶犯罪人员按照酒精含量程度不同判处拘役一月以上三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10000至15000元不等。
2020年3月22日20时10分许,赵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G241线由西向东行至国道G241线553公里+900米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致伤,摩托车损坏,造成伤人交通事故。事发后赵某某被民警带至医院抽血检验,后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
2020年4月1日23时许,宋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轻便电动三轮车沿国道G34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沁新焦化厂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血样检测,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60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长治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
酒后开车违法,醉酒驾驶犯罪,同时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交通安全无小事,要时刻牢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对生命安全负责,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长治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