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因不堪前男友骚扰辞职,遭校方索赔11万违约金,你怎么看?

2020-08-25 00:03:13 作者: 博士因不堪前

原标题:博士因不堪前男友骚扰辞职,遭校方索赔11万违约金,你怎么看?

来源 | 南国早报、募格学术

编辑 | 学术君

博士入职高校七个月因不堪前男友骚扰辞职

遭校方索赔11万违约金

2017年初,覃玲(化名)从国内一所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后,作为高层次人才,被广西某高校引进聘用,聘期8年,自2017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双方在《聘用协议书》中还约定,该高校为覃玲分5年支付30万元安家费,并提供科研启动经费;覃玲如果服务未满8年调离或辞职的,必须部分返还安家费及科研经费等,并支付违约金。

覃玲上班不久,其前男友持续对她本人及所工作的高校进行骚扰诽谤、恶意中伤等,严重影响了覃玲工作生活以及单位正常工作开展。校方为此曾多次报警处理,但均没有结果。

万般无奈下,2017年11月初,工作仅7个月的覃玲向校方提出辞职。该高校则要求覃玲支付违约金,才能办理离职手续。覃玲在交纳11.8万多元的违约金后,办妥手续离校。

图文无关

离校后,2018年12月,覃玲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她说,自己是被迫缴纳的违约金,学校的行为已违反《劳动法》。去年5月22日,南宁市仲裁委裁决,不支持覃玲的诉请。覃玲不服该裁决,将该高校起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

对此,该高校反驳称,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书》中,有违约责任的约定,该校是按照约定收取的违约金。覃玲要求返还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覃玲是该高校的在编职工,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覃玲在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提出辞职,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校方收取的违约金并无不妥,遂判决驳回覃玲的诉讼请求。覃玲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主办该案的法官向广西某高校调查后了解到,覃玲提出辞职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就职后,其前男友出于感情纠纷,持续对其个人和工作单位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她的工作生活以及任职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她是不堪压力而提出辞职。学校同事对她也持同情态度。

法院认为,覃玲提出辞职存在一定的令人同情的客观因素,其主观上是出于给学校减少不必要干扰的善意,并不存在恶意。同时作为刚毕业步入社会的博士生,该违约金明显超出了覃玲个人经济负担能力。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3万元,加上退还1.3万元的安家费。

今年7月,法院终审判决广西某高校退回覃玲7.5万多元的违约金。8月17日,判决已生效。

啼笑皆非的背后

青椒离职需要承担的代价越来越大

其实这件事,往深处看还是挺值得说道说道的。

虽然只工作了7个月,但却要赔付高校11万。背后就是高校丰厚的安家费待遇与辞职风险的博弈。

现如今,高校青椒入职或者离职,需要承担的“风险”,都更多了。

虽然只工作了7个月,但却要赔付高校11万,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和高校签订的劳务合同中提到:高校为青椒支付几十万元安家费,并提供科研启动经费;但青椒必须要服务满一定年限,否则必须部分返还安家费及科研经费等,并支付违约金。

其实,类似这样的事件也不是第一次发生了,4月初,我们就报道了一起类似事件,山西省某学院女教师贾某青因为自己认为学校对自己有不公正的待遇,并且学校环境不好,想辞职。

但根据学校颁布的《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引进的博士,如未满服务期离职,应按比例退回安家费;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按每年5万元交纳补偿费;按每年0.5万元交纳服务年限补偿费;如在校期间通过职称评定的,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再交纳补偿费,正高职称5万元/年,副高职称4万元/年,中级职称2万元/年。除此之外,在职培养的博士,还要全额退还学习期间单位承担的工资、补贴等全部费用。

因此,贾某青需要赔付学校51万多元。贾某青认为很不合理,她自认为需要赔偿的金额应为84612元。“我于2008年硕士毕业到忻州师范学院工作,2015年向学院提出申请前往西北师范大学读博,2018年6月博士毕业。读博三年期间,学院为我正常发放基本工资,缴纳保险和公积金,其中一年为脱产学习,学院分10个月每月发放5000元生活补贴,共计5万元。博士毕业后,学院为我报销了34612元的学费、住宿费及往返车费,共计84612元。”

随后,双方对簿公堂,直到开庭前一天,校方选择了撤诉,至此,事情算暂时告一段落。

那么,离职却要承担巨额违约金到底合不合理?

这事,还真是各说各有理。

从高校的角度看,那是相当合理,毕竟现在高校都求贤若渴,一些没有什么名气的院校为了留住人才,往往会自己掏钱培养博士(学校出生活费、学费等一系列费用),目的就是博士毕业后能够留校任教。

因此,往往会和博士签下合同,如果博士毕业后没有留校任教,将面临巨额的违约金,这其实,也就是高校防止人才溜走的一种手段,毕竟下了大工夫培养,如果博士毕业后就离职,那学校的损失该如何处理?再加上,现在很多高校都会给予博士大额的安家费,如果没有相应的反制措施,很难保证不会出现博士占了安家费后辞职的事件发生,终上所述,高校的巨额违约金,是为了避免出现一些博士“”利用完学校就跑路”的现象。

但从青椒的角度看,那又是相当的不合理。

毕竟,如实返还自己在职期间所受到的学校的种种待遇政策(如安家费,科研费等)确实是合乎情理,但往往学校要求返还的,与自己接受的,根本不成正比。

曾有读者给我们留言称,自己从学校离职,被单位要求双倍赔偿三年博士期间工资五险一金各种津贴,一大堆,根本不合劳动法,根本不是专门的培养费。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