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房主获刑一年

2020-08-26 23:34:00 作者: 一房二卖?房

现实生活中,“一房二卖”的情形时有发生。殊不知,其中却隐藏着各种民事违约风险,甚至是刑事犯罪风险。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近期就审结一起房屋出卖人因“一房二卖”被判刑的案件。该案中,屋主王某彪原本将房屋出售给李某,但同时又与张某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收取17.3万元房款,之后拒绝退还并逃匿。最终,王某彪因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2009年,被告人王某彪与徐某英、李某平等七人以联合建房的形式在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建设住宅楼一栋,被告人王某彪根据签订的《联合建房合作协议》分得3楼三室两厅的房屋一套。随后,被告人王某彪于2010年4月5日以17.3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李某。

被告人王某彪为筹集资金和偿还债务,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上述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委托本市新江口镇某售楼部工作人员帮忙出售该房屋。2010年8月7日,经售楼部工作人员介绍,被告人王某彪与被害人张某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16.2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被害人张某清。同时,被告人王某彪又与被害人张某清签订了《车库买卖合同》,将不属于自己的车库以2.1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张某清。上述合同总价18.3万元,被害人张远清当即给被告人王立彪付现金1000元,通过银行给被告人王立彪付款17.2万元,下余1万元约定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付清。2012年,被害人张某清发现被骗后,多次找被告人王某彪追讨购房款,被告人王某彪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2014年底,被告人王某彪因无力偿还债务潜逃外地,失去联系。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其房屋已经出卖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提醒: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周姚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