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微博两次热搜被撤下我就有预感了。这种压力并不是每个司法机关都能顶得住的。
希望撤案是根据事实作出的决定,而不是舆论。
我昨天在回答中说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结果被喷出翔~
搞得我现在跟罗翔老师的关系空前紧密……
跟翔没有关系。
因为罗老师曾说过某些人学法律学着学着就没人性了……
而我,光荣地成为某些人眼中没人性的代表……
我也很无奈啊。
但是我并不打算改变基本立场——扭送可以,但一定要控制在合理范围。
罗老师的视频我也看了,我的观点或许跟他的不同。
这个不同可能导致今天我又要被喷。
但是顶着不锈钢钛合金头盔的我有些话还是要说:
法律并不是只保护好人,法律对所有人都应当平等保护。包括违法犯罪的嫌疑人。
先回归基本的争议点:
目前来看,“民意”是认为胡某不构成犯罪,而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两点:
一是猥亵男雷某的骨折有猫腻,可能不是胡某造成的。
二是即使是胡某造成的,胡某也是正当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点他们的质疑我认可,粉碎性骨折的结论和案发毕竟隔了几天,所以存在各种可能性,我也不懂医学,所以猥亵男的伤与胡某的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这个得由专家出面来解释。
如果真的不是胡同学所为,皆大欢喜。如果是雷某自己搞的,为了诬陷胡同学,那我真的服了雷某,对自己太残忍了……
那么强烈建议追究雷某诬告陷害罪责任!
所以现在主要的问题就在于第二点:
如果猥亵男雷某的伤是胡某造成的,胡某的行为是不是正当合理的?
首先对胡某行为性质的判断,这里有几个观点:
一是见义勇为、二是正当防卫、三是扭送行为、四是事后殴打行为。
见义勇为不是个刑法术语。
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雷某已经完成了猥亵行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点大部分的人意见相信能够取得一致。
事后殴打行为的判断在警方发布通告后就已经被大部分人排除了,因为雷某当时是报警后逃跑,胡某追逐,然后踢了三脚,前两脚都没踢中,第三脚踢中了,之后没有第四脚。
那争议最集中的,就是扭送行为。
而其中焦点中的焦点,就是胡某的扭送中踹雷某,是否是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关于这点罗老师说的很对:扭送行为的手段和目的要具有一定的相当性,不能够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这里其实也是承认了扭送必须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
这里罗老师提出了2个观点:
1、在大部分人看来,胡某扭送是具有相当性的。
2、即使扭送过当,跟防卫过当一样,一般属于过失犯罪:
这两个观点我都不赞同。
实践出真知,任何理论都必须运用于实践才有意义。
首先,在大部分人看来具有相当性的行为不代表就真的具有相当性。
无论是扭送,还是公安机关抓捕,一般认为所使用的暴力应当维持在最低限度,即使不是最低,那也要“合理”。一旦超出这个标准,就有可能涉嫌一个过限问题。
而由于公安机关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是职责、公民扭送不法分子是权利并非义务,因此,二者最低限度暴力的适用标准肯定是不同。
举个例子,防止小偷逃跑如果可以用绑的方式就不能打残。
那么为什么我当时觉得胡同学有可能过限?
刚开始我是基于两处骨折,认为是胡某事后殴打。
之后公安机关通报出来之后,我觉得有可能无罪,但也有可能是故意伤害罪。
主要基于猥亵男雷某的受伤部位!右股骨粗隆间、右肱骨头
我搜了一下,股骨粗隆间,大概是髋关节这里,目测是在大腿根部这个位置。
肱骨头,是右肩这个位置。(我不是学医的,有错欢迎指正)
从警方通报上来看,如果是胡同学揣伤,就是一脚踹出2个轻伤,有2种可能性:
一是踹到右大腿根部这个位置,可能接近屁股,然后直接摔地上,砸到右臂这个位置。
二是踹到某部位,在惯性加冲力的作用下右侧着地摔地上,砸出2个粉碎性骨折。
具体验伤报告应该能够反映出来。
如果是第一种可能性,大家要考虑一个问题——一个人的脚,在跑步过程中能踹到这么高吗?
大家可以从视频中比对一下,胡某身高会比雷某高,但好像也没高多少。
我对此专门问了一个医生朋友,他认为,如果是这个位置被攻击,跑步中普通的踢应该做不到,除非是故意踹才踹得到。
我脑补了一下画面,可能是这样的:
或者这样的:
胡某在追逐过程中能够出脚3次,应该是跑的比雷某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