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顶上的安全——毛绒睡衣引发的猜测

2020-08-30 05:15:23 作者: 头顶上的安全

一辆商务车就是停在此处马路边被砸破天窗

“张检察官,鉴定意见出来了,王某案发时确实无刑事责任能力。”8月18日,接到民警电话那一刻,我有些庆幸,庆幸在审查逮捕期间就避免了一个错案,庆幸自己当初多看了嫌疑人一眼,并有了后来的坚持。

今年6月3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当天中午11时30分许,上海市静安区某小区六楼一居民往楼下抛衣物、拖把、镜子、灭火器等,楼下正好是一条马路,过往的一辆商务车的天窗被砸破。民警当场抓获了嫌疑人王某。经鉴定,车损价值人民币1300多元。

6月9日,该案移送我院审查逮捕,王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是承办人。因为涉嫌的是重罪,又是新类型案件,我第一时间看起了卷宗。

犯罪嫌疑人一直作有罪供述,现场民警、协管等人员的证言,路面监控视频、图片资料等,也可以证实高空抛物事实的发生。不过,我也有几个疑问:视频拍摄的整个抛物过程持续两三分钟,但是,并没拍到是谁抛的;目击证人指认物品是从六楼阳台抛出,且辨认出抛掷人就是居住在该阳台房屋内的王某,但该小区挨着马路,王某在六楼,从高度、距离推测,证人辨认出王某就是抛掷人的可信度有多少?最后,王某居住的房子是合租的,住了好几个人,为何没有这些同住人的笔录?案发时,他们是否看到王某有往楼下抛掷物品的行为,一来可以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二来可以进一步锁定王某就是作案犯罪嫌疑人。

与此同时,我又仔细看了民警抓捕王某时的执法记录视频。其中一个细节,更让我疑惑不已:案发当天天气很热,别人都穿短袖、衬衫,大中午的,王某却穿着一套厚厚的冬季毛绒睡衣,被抓时还歇斯底里地大喊大叫。这个人,不会精神有问题吧?

想到这儿,我立即联系承办民警,请他们补充王某同住人的笔录,并询问王某是否有精神病史。承办民警却告诉我,她有过妨害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记录,没有精神病史,提审时也未发现异常。

得到这样的回答,我仍有疑虑。审查逮捕只有七天,留给我的时间不多。第二天,我就走访了案发现场,找最初办理此案的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民警告诉我,当时也觉得王某有点不太正常,但因侦查时间有限,他们直接将案件移送至审理队了。

我虽不是精神鉴定方面的专家,但因之前办过多起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平时也比较喜欢研究鉴定意见,所以大致知道,可以从一个人的言谈举止、表情神态、对答程度等情况,来初步评判一个人的精神状态。

第三天,我带着助理小周,一起来到看守所提审王某。从王某走进讯问室开始,我就仔细观察她,她目光呆滞,完全不像刚30岁出头的年轻人。她说她离婚了,刚从外地来上海打工,有个小孩,却不知道孩子在哪里。她请求我们联系她家人,却不知道家人联系方式,只是一个劲儿地说,想回家看小孩。当我问到不久前因何事被行政处罚时,她又捏着衣角答不出,有点扭捏和尴尬。

后来,她情绪逐渐稳定后,我慢慢问她案发当天的情形,她承认自己向楼下扔了东西,但否认了之前因嫌同住人说话声大才扔东西的说法,而更改为,因嫌楼下的人说话吵闹才扔东西,还和楼下的人对骂过。

提审结束时,我问小周:“你觉得怎样?”“我觉得她精神肯定有问题!”小周说出了我的同感。虽然案件还在审查逮捕期间,但是审查逮捕阶段全面化审查是确保案件质效的关键。6月11日,经向领导提出后,我院申请对王某进行精神病鉴定,作出了暂停计算审查逮捕期限决定书。

近日,公安机关也送来了补侦材料,几名同住人的证言证实,当天实施高空抛物的人确为王某。

虽然因主体不适格,无法追究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但可以确定的是,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根据法律规定,如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可以由公安机关出具《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接下来,对于王某是否具备强制医疗条件,我要开始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就王某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这一角度开展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