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汽车消费尚未见顶,且区域消费不平衡的背景下,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空间十分广阔。”据白如冰透露,该公司已在四川南充、陕西咸阳和广东、河北、河南、辽宁等地推出“汽车下乡”。“2019年,毛豆汽车下乡所覆盖区域的销量增幅高达386.7%,彰显了下沉市场强大的汽车消费潜力。”
看上去很美却“槽点不断”,行业洗牌该洗走谁
和所有有争议的新事物一样,有不少企业和消费者兴冲冲地入局汽车融资租赁,却交了高昂的“学费”。曾经吸引人眼球的宣传口号,却成了消费者口中的“套路”。
记者翻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涉及汽车融资租赁的近160多封文书后,发现消费者诉讼的核心点高度集中,均围绕着“买车变租车”、电子协议或征信记录等被修改、过户困难、收车、担保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等展开。
“商家对消费者玩套路引发纠纷,必然会导致消费者对汽车融资租赁这种模式失去信心,最终还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是汽车融资租赁健康发展的首要条件。
他认为,由于消费者与企业的信息天然不对称,必须加强行业规范,避免有些别有用心的企业误导、欺诈消费者。“比方说,究竟是买还是租,每个月利息怎么算、每一笔服务费是多少,都要在签合同前明明白白地说清楚。”
“与传统汽车消费模式相比,汽车融资租赁更为复杂,因此有些消费者对汽车融资租赁的认知不够,引发对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和企业的误解,从而阻碍了行业发展。”作为汽车融资租赁平台操盘手,白如冰向记者坦言,由于该行业准入门槛不高、竞争者良莠不齐,一些商业欺诈和纠纷不仅为消费者带来了麻烦,也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阻碍。
记者调查发现,在广告宣传中,部分汽车融资租赁平台只突出首付低,却不强调汽车所有权不在客户手中以及费率较高。那些用车心切的消费者很难抵御这样的诱惑,在不明具体事宜的情况下就签了合同。
而对于企业来说,由于目前征信系统不健全、二手车评估系统和流转系统不够成熟,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投入较大成本进行风险控制。
“由于购车首付低,骗贷实施成本不高,汽车又是大件商品,一旦发生骗贷,企业损失严重。”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有些公司签约时只审核驾驶证、身份证、信用卡等基本信息,因此容易被黑户盯上。
对此,薛旭建议说,企业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而盲目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其实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双向选择。消费者不会选择信誉不佳的企业,企业也不能把车卖给没有购买能力的人。”
“如果企业因为风险控制增加过多成本,反过来又会影响金融租赁的商业模式。”白如冰举例说,汽车在租赁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事故、损毁、被盗、被查封,或是因交通违规被追责等贬值风险。因此租赁期满后,如何避免残值纠纷、二手车能否顺利流通进入消费市场,都成为汽车融资租赁平台需要花大力气解决的难题。
盘和林认为,面对汽车融资租赁这个潜在金矿,通过欺诈消费者竭泽而渔、劣币驱逐良币的方式绝不可取。“企业和消费者都要遵守市场规则、充分尊重双方意愿,在市场的优胜劣汰中,这个行业才能得到良好发展。”
终结市场乱象,点燃消费升级的“新引擎”
好消息是,监管的防火墙正在建立。
8月25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下发文件,引导该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该红头文件提出了12条业务规范要求,其中包括“不得在公司宣传及合同签署过程中使用‘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内的描述”,以及“在合同签署前或签署时应向承租人充分提示风险以保障其知情权”“确保承租人知悉并明确同意融资租赁合同中各项费用”等。
“融资租赁在国内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是已展现出广阔的价值空间。”东风日产融资租赁执行副总经理孔德春表示,融资租赁服务与新能源汽车普及、共享出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主机厂纷纷布局移动出行的风口,融资租赁将作为重要的黏合剂,实现移动出行车源方与平台方合作多样化。
随着内循环被视为中国经济增长、百姓收入提高的根本动力,“释放潜在的市场需求”成为一张社会各界共同思考的答卷。作为国内消费市场的顶梁柱,汽车消费自然是其中的必答题。
“我国千人汽车保有量仍然较低,且区域消费不平衡,因此汽车融资租赁在我国仍有十分广阔的市场空间。”白如冰充满信心地说,汽车融资租赁有望成为挖掘汽车消费潜力、促进汽车消费升级的新的主流模式之一。
业内专家也对“从使用端入手提振汽车消费”提出了建议。
“汽车消费实际上可以看作两部分,一是购买;二是使用。”薛旭表示,在使用端,改善解决城市道路拥堵、鼓励共享出行,增加自驾游服务组织、打造美好的汽车生活,都可以有效刺激人们的购车需求。
“归根结底还是要提高居民收入,同时让人们驾车出行的体验越来越好。”盘和林建议,尽快通过融资租赁等多种发展方式为汽车消费复苏指明“出路”,它将为刺激消费市场、促进国内经济大循环作出巨大贡献。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许亚杰 来源:中国青年报
此外,8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由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这对融资租赁公司及时跟踪数据变化,研判LPR的未来走势,完善合同定价机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专业委员会委员陈龙飞律师撰文称,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在合同中规定详细的租金收取方案,若采用浮动利率,则需明确调息周期、LPR每波动多少BP租金所相应调整的比例以及租金变动的通知形式等合同细节。
事实上,过去的几个月中,各级金融监管部门“新招频出”。从整顿异常经营企业,到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无不体现出加强监管、整肃行业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