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获得抚养权一方是否可以买卖该房产

2020-09-04 05:19:31 作者: 离婚时将房产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作为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离婚时将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获得抚养权,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是否可以处分,即将生效的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呢?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赵璧律师来进行分析。

首先,赠与是一种无偿行为,考虑到赠与人存在一时冲动的情况,故法律允许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具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进行赠与行为。但如果赠与人的撤销权不受任何限制,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能影响社会交易秩序,故法律从两个方面对赠与撤销权予以限制:一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的不得撤销赠与;二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得撤销。离婚时将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该赠与房产即便并未转移,也未经过公证,当然也不属于救灾、扶贫的社会公益,但作为结束婚姻关系受到最大伤害的未成年子女来说,将房产赠与给未成年的子女,通过物质补偿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所以,将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视为一种道德义务更符合情理。另外,双方为了解除的婚姻关系达成的关于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协议,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不可随意撤销。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十七、十八、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作为未成年的子女,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这一行为合法有效。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取得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的转让事宜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不同于通常合同的履行。出于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一般应考量相应合同是否有损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果想要处分未成年子女的房产,需以合理市价交易,所得价款需用于子女的教育、医疗等,不得随意挪用。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推动我国经济高速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营造更好地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来源:辽宁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