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承办故意杀人案并出庭履职

2020-09-04 20:04:18 作者: 宁夏回族自治

2020年9月3日上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二审审理慕荣涛涉嫌故意杀人上诉一案。作为此案的承办人、二级大检察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侠联出庭履行职务,二级大法官、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沙闻麟担任审判长。

该案上诉人慕荣涛与被害人寇某某(女)、被害人高某均系外省来银务工人员,三人均暂住于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某商务宾馆。慕荣涛因寇某某与高某交往产生不满,预谋杀害二人。2019年5月18日晚,慕荣涛至银川市兴庆区永通巷某商行购买一把单刃刀,同日23时许,慕荣涛持单刃刀至某商务宾馆,在该宾馆一楼休息室内持刀捅刺寇某某、高某数刀,致寇某某当场死亡,高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他人报警,慕荣涛在案发现场等待,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3月12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慕荣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慕荣涛认为量刑过重,不服判决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接案后,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侠联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复核和补证工作。5月13日,时侠联通过远程视频提讯上诉人慕荣涛,听取其上诉理由,详细讯问作案动机、案发经过,并带领办案组梳理证据分析案情,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结合客观证据,综合研判,确定出庭意见,研定讯问原则。

庭审中,检辩双方对一审已举证质证的证据进行确认,当庭补充播放部分重要视听资料,围绕慕荣涛是否被迫捅刺被害人?其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激情杀人?慕荣涛具有自首情节,是否“应当”从轻处罚等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辩论。

时侠联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和客观证据,就争议点一一进行分析论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慕荣涛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上诉人慕荣涛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准确,依法判处其死刑,量刑适当,罚当其罪。建议二审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该案案情重大,法庭将择期宣判。

大检察官和大法官同时出庭履职在宁夏已非首次,“一把手”带头办案开庭履职在全区上下也已渐成常态。今年以来,全区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均通过主持检委会、列席审委会、审批决定、组织指挥等方式,积极主办或参与案件办理。今年上半年,全区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共办理案件210件,充分发挥了“头雁效应”。特别是通过直接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有影响的案件,总结办案经验,发现深层次问题,预防、解决检察管理、司法办案中的问题,有效推动了检察队伍能力水平的提升。

出品:宁夏检察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