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司法解释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但并非完全松绑

2020-09-05 14:00:56 作者: 最高法新司法

五、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这条太太太重要了,以前如果你问一个法律工作者“我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嫌疑人能否进行特殊防卫?”得到的答复一般是“不确定”,因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不是行凶,也不是“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犯罪中的任何一个。这次司法解释就明确说了,这几个词说的是行为,不是罪名。

如此理解的话,必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以后人贩子可就成了人民公敌了,人人得而诛之,对采取绑架手段的嫌疑人进行防卫,防卫人不但可以过过杀人的手瘾,还可以胸带大红花领个见义勇为奖。特别提示:以拐骗手段拐卖的,可不能实施特殊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