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重症妻子就医,丈夫被查出醉驾,法院却判定不负刑责,为啥? 多方调查取证认定符合“紧急避险”

2020-09-05 16:36:31 作者: 送重症妻子就

半夜时分,妻子突然发病晕倒,因住在偏远乡村,救护车不能及时赶来,喝过酒的丈夫陈某只能自己开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结果被路面执勤的交警查出醉驾。随后,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陈某提起公诉。不过,在多方调查取证后,江苏江阴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撤诉。据悉,这是江苏首起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依法撤诉的“醉驾”危险驾驶案。不过,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了解到,“紧急避险”须符合多个条件,认定时非常慎重。

查酒已成常态

事由:深夜送病重妻子就医被查醉驾

事情发生在2018年12月7日晚,为了庆祝妻子生日,陈某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自己也喝了红酒。夜里11点多,陈某妻子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可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

情况紧急,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能开车,出租车一时也联系不到,陈某不敢耽搁时间,自己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随后,陈某被警方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

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该案移送至江阴市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定论:构成“紧急避险”无需负刑责

对于陈某的醉驾违法行为,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法庭上,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他和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他因妻子昏倒、120急救车不能及时赶到,才开车送妻子就医;案发时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较少,驾驶路途较近,未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他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法官表示,案发时,陈某认识到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迫不得已才醉酒驾驶的,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他的行为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应不负刑事责任。

基于这种共识,江阴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陈某撤回起诉。数日后,江阴法院裁定,依法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现状:交警多次查到司机酒驾送医

记者从南京交管部门了解到,在平时的路面执勤过程中,时不时会查到司机酒驾或是醉驾送医。

前不久,交警四大队组织警力在庐山路设卡进行酒驾查处,这时,一辆白色小车在离检查点100米处停了下来。车后座下来一位抱着孩子的男子向民警求助,称孩子头部受伤,现在已经昏迷了。民警立刻指路:“你们上车往前走,前面第一个红绿灯路口右拐就到了。”此时,司机却下车表示自己不能再开了,并拔腿就跑,被民警追上后,才发现原来司机喝了酒。民警一方面先安排警车将受伤孩子送到儿童医院,另一方面对酒驾司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数值为20mg/100ml。原来,司机是孩子的姨夫,当天家里聚餐,大家在一起喝了点酒。当时,1岁多的孩子在旁边玩耍,没想到磕到了头,血流不止,于是他开车带着孩子一家前往儿童医院,结果被查。

无独有偶,8月4日深夜11点左右,南京高速六大队警力在宁杭高速上坊公安检查站开展夜间查缉,这时,一辆黑色轿车猛打方向停到了广场的停车区。交警立刻上前,结果发现驾车男子身上有酒味,呼气检测,最终显示数值为2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原来,男子两岁大的孩子在家里摔骨折了,当地医院能力有限,建议他们把孩子送到南京河西儿童医院去治疗。已经喝过酒的男子便硬着头皮开车出门,结果途中被查。最终,交警对其依法作出了处罚,同时用警车护送,30分钟内将孩子送到河西儿童医院。

释疑:什么情况下适用“紧急避险”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王灿林律师认为:刑法分则规定了各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被告人陈某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且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但是,刑法总则中规定了部分违法阻却事由,符合违法阻却性事由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违法阻却事由,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4.具有避险意识;5.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王灿林律师说,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很好理解,本案中陈某妻子突然发病就是发生现实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是指危险已经发生并且未消除,如果本案中陈某妻子的病情出现好转,已经没有生命危险,则不能实施紧急避险;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是指法益正在面临危险时,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如果有比紧急避险更好的选择,就不能以损害一种法益保护另一种法益。比如陈某住在人员密集区,可以向他人求助将妻子紧急送往医院,则不能采用紧急避险方式;避险意识,是指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法益的正当行为;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指避险行为是保护较大或者同等法益,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生命法益重于身体法益、财产法益。

本案中陈某醉酒驾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产生了财产损失,王律师认为也不构成犯罪,仍然是紧急避险,因为生命法益重于财产法益,但如果给他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虽然生命权是平等的,但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或者重伤害来保护他人的生命,这种情况则不构成紧急避险,但可对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另一层含义是,危险驾驶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是大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人不禁会问,这个法益难道不比一个人的生命重要吗?王灿林律师认为,这里要比较的是被避免的危险与避险行为对法益的危险程度,醉酒驾驶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生命、财产的抽象危险性,而挽救生命是现实危险性。因而,仍然是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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