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派出所内张口乱咬,咬住一名警辅的下嘴唇不肯放

2020-09-06 14:55:18 作者: 男子派出所内

扬子晚报网9月6日讯(通讯员 何雪峰 记者 万凌云)1986年出生的被告人何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更为过分的是,在被带进派出所后,竟然在骂累了后睡着!何某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6日,扬中法院介绍,该院近日开庭审理此后后,依法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院方介绍,2020年7月11日晚9时许,扬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王某带领特勤付某、吴某、实习民警张某,前往扬中三茅街道前进南路某饭店,处置被告人何某酒后闹事警情。到场了解情况后,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何某去派出所。被告人何某不仅拒不配合,还采取拍打特勤吴某耳光的方式阻碍民警执法。

随后,民警对被告人何某进行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何某又采取辱骂、用头撞击、嘴咬、吐口水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致使特勤吴某的下嘴唇被撞破,民警王某的食指被抠破,特勤付某的右手虎口被咬破。

经鉴定,特勤付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据被告人何某交代:事发当晚,何某与几个朋友一起聚餐,期间喝了不少酒。经回忆,何某不知道什么原因与其中一个要好的朋友吵了起来,后来在二楼走廊遇到几个穿着制服的警察。何某不满警察拦着询问,借着酒劲且情绪比较亢奋,就用手打了对方一个耳光。在被强制带往派出所的途中,又咬、撞、辱骂民警,最后在派出所“骂累了便睡着了”。

“次日睡醒后特别后悔,希望能够得到民警的谅解,能够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承办法官介绍,妨害公务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被告人何某醉酒不影响其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依法应当定性为妨害公务,且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被告人何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同时根据其犯罪情节,故此对其作出如上判决予以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