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两棵树
是多大的事?
一株红豆杉,一株云南榧木
能判多少刑?
近日
兰坪县人民法院
当庭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人清某某再次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00元。
与清某某一起被宣判的同案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0元(已缴1000元);乔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0元;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00元;和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已缴纳)。作案工具,扣押在案的长安微型车一辆、手机三部、油锯机一台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分别上缴国库。
小编在此提醒?
毁坏珍贵林木两棵或2立方米以上
就要判三年以上!
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清某某、杨某某合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邀约了被告人乔某某、郭某某参与。21时30分许,四人乘坐由清某某驾驶的一辆无牌照微型车,从兰坪县通甸镇下甸村出发,驰向青岩头林区。
清某某电话指示和庆文,到河西箐花青岩头冰铜厂岔路口放风。和某某驾驶着自己的自己的云Q8***8的白色轿车从通甸镇通甸街出发。
22时30分许,趁夜黑风高之时,清某某、杨某某、郭某某、乔某某四人到青岩头废弃石场后,将车停在路边,步行到青岩头林区。后郭某某用清某某事先准备好的油锯机采伐了一株疑似红豆杉林木,并加工成规格不一的13件锯材,由杨某某、乔某某搬运至加工现场下方的石场平地处摆放。而清某某、郭某某则到石场上方100米处的悬崖上,用油锯将生长于此的1株疑似榧木伐倒,准备加工时发现兰坪县森林公安局的民警查缉,遂逃离采伐现场。
为了一己私利,犯罪分子昼伏夜出
为了树的安全,森林公安星夜兼程
在清某某、杨某某、郭某某、乔某某采伐、加工、搬运期间,和某某一直在冰铜厂岔路口放风。兰坪县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前往现场查缉后,和某某被当场抓获。
次日凌晨5时许,清某某、杨某某、郭某某、乔某某与和某某联系,意图让和某某到青岩头林区公路边接应。公安民警趁机抓获了清某某,而杨某某、郭某某、乔某某再次逃脱。
经怒江州绿峰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的1株疑似红豆杉的树种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的云南红豆杉,属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为1.4212m3 ;被采伐的1株疑似榧木的树种为红豆杉科榧木属的云南榧,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为1.32887m3 。
被告人清某某、杨某某、乔某某、郭某某、和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林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一株、云南榧一株,立木蓄积共计2.75007m3,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兰坪县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小编提醒
历经岁月风雨的洗礼
树木从一棵棵小小的幼苗
成长为参天大树
几十年、几百年、几千年
守护着一方土地与绿荫
见证了沧桑岁月的过往
亲历了历史风云的变迁
为今人留下了一个个生命的奇迹
一段段传奇的故事……
图源网络
尤其是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是无法复制和不可再生的珍贵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