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签“奋斗者协议”?别把“歪主意”总往员工身上打

2020-09-08 06:10:49 作者: 自愿签“奋斗

文丨圳论评论员 谢仕亮

时下一些企业为压榨员工真是挖空心思、绞尽脑汁。日前,据网友爆料,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让员工自愿签署《奋斗者自愿申请书》,这份被称为“奋斗者协议”的申请书写明,做“公司奋斗者”,需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

这奇葩协议实在让人汗颜,如此阴损之招,亏其想得出来。

打着员工“自愿”的旗号,干着侵害员工权益的行为,讲真,令人不齿。该公司轧钢厂厂长竟还美其名曰“两厢情愿,并无不妥”,真是厚颜得很。在并不对等的“企业—员工”关系之下,员工很多时候是身不由己的,面对自身权益受侵害,为保住饭碗,往往“不敢怒亦不敢言”。在这份不平等、不合理的“奋斗者协议”面前,不签署者相对签署者而言,很难保证在往后的工作中不被公司区别对待,甚或被排挤、打压、“穿小鞋”。

如此语境下,员工签署“奋斗者协议”的自愿性自当置疑,即便有员工签了该协议也是“被自愿”的,看上去“两厢情愿”实则“不情不愿”。

“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这份“奋斗者协议”的“高明”之处在于,它免除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加重了员工的责任和义务,并“巧妙地”排除了员工的主要权利。“脑洞”如此大开,可以说“别出心裁”,但却是异想天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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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与《合同法》、《劳动法》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精神相违。《劳动法》明确提到,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而用人单位需要“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如果涉及到加班,“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定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公司安排加班发加班费、实行带薪休假等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更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因此,公司与员工约定的这份“奋斗者协议”不仅是无效的,还涉嫌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此伤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奋斗者协议”是如何出炉的,需要追问;这般漠视法律规定的公司,亦当要追责。

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但别把“歪主意”总往员工身上打。一家企业要想发展,就必须把员工当家人看待,而不是想方设法地算计员工,只有这样,员工才能把企业当家园,才有为企业勤勉工作,不懈奋斗的动力和意愿。不然,失却员工民心,丧失凝聚力,又谈何效益与前景?道理很浅显,奈何一些企业却常常明知故犯,愚不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