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高空抛物 被深圳罗湖警方刑拘

2020-09-15 15:42:26 作者: 醉酒男子高空

9月14日凌晨,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南湖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高空抛物,差点砸到路人。民警立即前往事发点,并在现场发现有两块直径约20CM的哑铃铁饼、一辆重约15KG的拖车和一些散落的垃圾等物品。结合现场目击证人叙述和相关线索显示,当日凌晨0时30分许,现场马路对面的小区楼上先后5次抛下垃圾袋、哑铃和小推车等物品,一名过往路人和路边车辆险些被砸中,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罗湖警方经过深入调查,最终锁定在该小区某栋24楼居住的一对夫妻陈某和刘某身上,随后将二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经查,二人承认当晚抛下的垃圾袋、臂力棒、哑铃铁饼和小推车等是自家物品。

但陈某称其当晚心情不好,在家喝酒,喝醉后发生的事情均已忘记;其妻子刘某称自己丈夫平时喝酒后脾气不好,昨晚劝其不要喝酒,双方发生争吵后自己便独自回房睡觉,并不清楚之后丈夫高空抛物的事情。

目前,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某已被罗湖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方在此提醒,高空抛物属于危险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14、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4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高空抛物行为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罪名。高空抛物伤人害己,切莫因一时冲动高空抛丢杂物,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