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不胜任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分不清要吃亏

2020-09-18 06:09:09 作者: 注意!不胜任

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胜任工作是两个不相同的概念。那么,何为录用条件?何为胜任工作?HR如何把握呢?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某公司招聘营销经理,录用条件为:3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经过面试,李某被录用,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李某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指标。李某不服,随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指标,属于不能胜任工作范畴,而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此时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业务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而非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裁决公司恢复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胜任工作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同之处

1、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胜任工作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2、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只适用于试用期间,而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适用于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4、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预告解除期,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有预告解除期或代通知金支付义务。

5、不符合录用条件针对劳动者与本职工作所有相关的条件,外延相对较广;而不胜任工作则是针对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来进行评价,即员工的胜任力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

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如何正确依据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1、与劳动者明确约定了试用期。

2、以书面形式规定具体的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

3、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事先通知工会。

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这种解除权也是有法律限制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了相反法律规定反而会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