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澎湃新闻】;
酒后为泄愤,男子林某往楼下扔了40分钟东西。
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获悉,2020年9月17日,该院对这起金山区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林某因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庭审现场。 本文图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供
上海金山法院介绍,被告人林某长期独居在家,2020年4月14日18时许,林某酒后为发泄情绪,自其居住的4楼家中阳台处向楼下扔掷酒瓶、椅子、砖块等物品,持续时间长达40余分钟,围观群众30余人,造成被害人赵某家雨棚、空调外机受损,以及被害人林某新等人停放于小区道路上的四辆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上述被砸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5,846元。
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海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从高处抛掷物品,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致车辆等物受损,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林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介绍,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在经济追偿方面,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应当由直接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后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此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抛掷物品、坠落物品的,也应当对损害后果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