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婚的人都注意了!这些问题先弄清楚

2020-09-19 14:49:43 作者: 想离婚的人都

从恋爱到结婚,经历风风雨的两个人最后走在一起很不容易,大家都期望有美好的婚姻,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如今离婚的越来越多,当两个人无法再继续生活的时候离婚也许是最好的选择。现实生活中在离婚纠纷中会遇到哪些问题的呢?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确定为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何为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确定为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很多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会签订财产协议,这种协议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效力如何法律也有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这种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的约定来分割财产。

实践中的离婚财产分割中,最主要的一般是房产的分割,最主要的争议有三种情形:第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这种情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况,这种情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形。这种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再者离婚纠纷中还有一大争议,就是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如何来确定的,其实,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谁的问题上一般要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在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就是子女随谁生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基于这一原则来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的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在实践中,很多夫妻其实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了,但为了子女,仍勉强在一起。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如果夫妻时间真已经连感情都没有了,不仅对双方是一种伤害,对子女也是一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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