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要求,中小学、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若未按规定查询,将被追责。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员工入职查询制度,自从2019年2月,最高检在《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就郑重提出,“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半年后开始推行试点,如今,三部门联合下发意见,由区试点推向全国,这种将预防关口前移的制度安排,不仅体现出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高度重视,也有利于校园预防性侵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从推行的试点来看,2019年4月,上海市通过对本市教职员工信息筛查,发现26名曾有猥亵、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记录;2019年10月,河南省也在相关筛查中发现24人有前科或正被刑事追究。可以预见的是,若这些“大灰狼”若混入校园,重操旧业,后果不堪设想。
实际上,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了教育工作者的入职资质和从业道德,并在《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而入职查询,对有性侵犯罪记录者一律拒之门外,显然,契合国家法治精神和从业基本要求。
纵观《意见》,最大的亮点,则是厘清了职责分工,便于制度操作。比如,公安部负责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又如,教育部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服务。此外,还规定了救济措施等,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犹如给了学校一面“透视镜”,让那些之前有犯罪前科的不法分子,在信息库面前披伪装的“大灰狼”,露出“原形”,挡在校园外。
当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能局限于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医疗机构、儿童相关工作组织、志愿组织等单位,在招录人员时也应进行入职审查。入职审查的范围,既要包括教师(民办学校)医生、教练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还要将保安、门卫、驾驶员、志愿者等不具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纳入其中。惟有做到全方位无死角的“入职查询”,才会让“大灰狼”变得寸步难行,失去生存的土壤。
文/吴睿鸫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