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为事业私自打胎,丈夫起诉离婚!究竟有没有侵犯他的生育权?

2020-09-20 02:39:12 作者: 妻子为事业私

在大多数父母眼中,孩子结婚生子都是必然,似乎只有这样才会获得幸福,同时他们作为父母的任务好像也就算完成了,而且结婚生子还越早越好,这样父母还能有精力帮忙带孩子,所以我们能看到很多刚毕业对未来尚处于迷茫中的小青年被迫相亲。

但在新时代的年轻人眼中,结婚生子并非必不可少,大家对于自身有着更高的追求,很多人尤其是女性不愿把大好的时间耗在家庭孩子身上,以至于我们能看到为了事业去打胎的案例。

今天要分享的这起离婚案件的主人公是小王和妻子小丽——为了事业小丽独自一人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丈夫小王无法接受,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庭审中,小王起初表示离婚理由是两人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大、生活矛盾多,交流困难,在审理过程中法官的追问下,他还是没忍住说出了自己的“委屈”,夫妻两人工作都很好、三十岁又正处于事业的黄金时期,但刚退休的父母急着抱孙子,一次避孕工作没做好小丽怀孕了之后,家人都很开心,但没想到小丽因为担心生育影响工作发展,独自去做了引产手术。

因此,小王认为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遂起诉小丽要求离婚。对此法官向小王解释道,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妇女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皆不得申请离婚。如果妇女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接受丈夫的离婚请求,则不受前款限制。”

在这里,所谓的“确实有必要 ”主要是指在这一时期内夫妻有重要的和迫切的原因,使双方不能继续生活在一起,例如一方可能危及他方生命和人身安全的、或妇女的怀孕是与另一人有婚外情所致等等。这时为了防止冲突和事故的加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受理的,也可以受理。但对于特定案件,是否受理还得由法院审查后决定。

如果法院认为理由足够,则通常应接受该理由。如果小王不能证明法院有必要接受其离婚诉讼,那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不能提出离婚,最后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小王的诉讼。

关于小李的举动是否损害了丈夫的生育权,法官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此外,生育权的实现属于妇女个人的人身权利。对于男性来说,他们只能依靠合法的配偶来实现。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我国法律明确的表明,妻子有自主生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