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防卫行为是否合适?

2020-09-21 09:39:19 作者: 这个防卫行为

江某是北仑某小区的业主,2018年6月的一天早上,江某发现自己的轿车被他人的车子堵住无法开出,并与对方发生争吵。之后,对方车主的家人宋某来到现场,对江某进行辱骂,并用右手掐向江某的脖子,江某情急之下将宋某右拇指咬伤,造成宋某指动脉断裂等后果,江某左颈部也有明显抓痕并皮肤外伤。事发后,双方皆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去年7月,宋某以江某侵权且未支付赔偿款为由,将江某诉至北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各类费用共32459元,江某以“正当防卫”作为答辩理由,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宋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江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北仑法院经调查认为,事情刚发生时,双方并未存在激烈争吵,也不存在肢体上的冲突,在此情形下,宋某用手掐江某脖子,说明其具有伤害故意,也足以认定其伤害行为在先,这个行为也确实对江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威胁,因此,宋某可以采取适当的防卫措施。

当时,宋某仅用右手掐了江某脖子,江某是在双手掰开宋某手指后才咬了宋某右拇指,说明其在咬手指时现实的、紧迫的人身安全威胁已得到了缓解。根据宋某右拇指的实际伤害后果,在江某咬了宋某手指后,宋某继续实施侵害的能力已经明显减弱或可能丧失。另外,据江某陈述,其是在咬了二三十秒、感觉已经咬到肉的时候,才松了口,说明其存在一定的伤害故意。

另外,此案发生时为早上上班时间,地点在小区公共停车场,双方未持带凶器等工具,且当事人均陈述当时围观人员较多,故即使发生冲突,一般情况下也不会立即发生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后果。

综上,北仑法院认为江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合理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江某赔偿宋某各类损失共计5840元,宋某赔偿江某各类损失共计2555元。两项折抵,江某应赔偿宋某3285元。

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江某近日按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

【说法】

“正当防卫”常见于刑事案件中,但也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权益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防卫措施制止不法侵害。《侵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停车纠纷本属于小事,只要当事人礼让克制,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道歉,完全可以妥善化解,相安无事。但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不能理性、冷静对待,导致发生身体伤害事件,教训深刻。在此,我们也提醒,占用他人车位、乱停车行为实属不当,也极易引发纠纷,每个车主都要遵守公德,切忌乱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