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记者刘理、通讯员王长鹏10月22曰报道: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全国首例共享单车超区停放扣费上诉案,判决驳回了武某要求哈啰单车所属公司返还10元调度费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武某骑行哈啰单车至服务区外,被哈啰单车所属公司收取10元调度费后,24小时内,武某又将哈啰单车骑回服务区内并锁车。
武某认为,自己在24小时内将单车已经骑回服务区,哈啰单车方并未实施实际调度的行为,应将调度费退回。协商退回未果后,武某将哈啰单车方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武某诉请后,武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那么,共享单车收取调度费,究竟是否合法?
上海一中院认为,哈啰单车方制定调度费等规则并无特定的相对人,对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因此,当事人不能仅依据是否存在实际调度行为而狭义地理解调度费的性质,哈啰单车计费规则中的调度费属于违约责任事先约定范畴,系具有惩罚性功能的违约金。
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共享单车给用户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车辆的停放给社会管理和城市治理带来挑战,哈啰单车通过划定服务区,与用户约定骑行和停放区域以及规定违反使用规则需要承担调度费的方式进行自治,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
因此,哈啰单车收取系争调度费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二审庭审中,武某自认其使用哈啰APP骑行单车已有两三年,曾因多次违反使用规则被扣费后又收到退费。
上海一中院认为,武某作为使用哈啰单车多年的用户,理应知晓相应的使用规则,武某也未举证证明哈啰APP存在缺陷或其与哈啰单车之间存在骑行者在24小时之内把车骑回服务区会自动退回收取的调度费的约定。
哈啰单车方指出,根据计费规则,服务区内开锁骑行至服务区外还车会收取调度费20元,但考虑到武某锁车的地方处于服务区的边缘,为了避免因定位偏差而造成收费不当,故主动降低调度费,仅收取超区调度费10元。
武某始终主张其自行将车辆骑回至服务区,哈啰单车方未作调度,应退还所收取的调度费。
上海一中院认为,武某的两次骑行系独立分开的两个合同行为,武某将涉案哈啰单车骑行至服务区外上锁停放时即已经违反使用规则,违约行为已经实际发生,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或未经哈啰单车方同意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不因武某再次扫码开锁将同一辆单车骑回服务区内而免除。
综上,上诉人武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海一中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