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关于涉互联网企业犯罪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2020-10-23 10:37:01 作者: 长宁区人民检

3.网络小贷公司易成为贷款诈骗的对象

互联网金融在近几年迅猛发展,网络小贷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为了快速发展业务,大多数的网贷平台往往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并通过与整容医院、摩托车车行等线下消费平台合作的方式,拓展业务渠道。然而,不法分子也瞄准了网贷平台的漏洞,采用虚构身份、虚构交易的方式频繁套取贷款,给新兴互联网金融贷款平台造成巨大损失。

(二)行为人利用互联网平台侵害第三方利益的风险

1.基于平台的诈骗类犯罪层出不穷

在一些电商类互联网企业经营过程中,商家或消费者遭遇诈骗屡见不鲜。并且由于交易场景的不同,诈骗手段呈现多种形式,包括假冒商家诈骗消费者、假冒员工诈骗商家等情形。具体包括:(1)假冒商家诈骗消费者。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消费者订单信息后,冒充商家谎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承诺退款或补偿,套取网络收款账号,给消费者发送付款二维码或链接,诈骗消费者钱款。(2)假冒员工诈骗商家。行为人冒充电商平台员工或者声称为平台的第三方合作伙伴,向商家谎称可以帮忙获取平台推广或是可以减轻公司对商家的处罚,以此诈骗商家钱款。例如曾在某电商平台任职的行为人唆使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将商家寄往该电商平台用于报名参加秒杀活动的样品包裹截留,对其中的商家及产品信息进行拍照,并利用上述相关照片骗取商家信任,假冒电商平台或第三方合作公司的名义,谎称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后帮助商家获得秒杀机会,先后骗取多个商家钱款。

2.新兴电商平台易成为假冒伪劣产品集散地

网络购物交易规模日益壮大,消费者关于平台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投诉仍屡见不鲜。随着传统平台打击假货力度的提升,一些假冒伪劣产品会向新兴的电商平台转移,从而对平台商誉产生不良影响。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电商平台的产品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了规制范围,要求电商平台对商户尽到审核义务、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面对侵权投诉应当积极作为,这些都为新兴电商平台的建章立制提供了法律指引。

3.生活服务类互联网企业应谨防被黑色产业利用

互联网企业特别是一些生活服务类互联网企业的业务极大地提升了居民生活便利,但也有不良商家会将一些违法行为加以包装后,借助平台传播,如果相关企业未能及时查处,则容易沦为犯罪“帮凶”。例如,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因其物美价廉得到了众多消费者的青睐,但也出现过被犯罪团伙利用,借团购平台向嫖客提供卖淫女上门进行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案件。

(三)互联网企业内部管理中易出现的风险

1.员工利用职权泄露企业数据信息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是,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对外出售并从中牟利。例如某电商平台店铺的员工为谋取私利,将店铺客服的账号密码提供给他人,导致该店铺的订单信息大量泄露,并引发多起诈骗案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但还是有人或经不住利益的诱惑,或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足够的法律认识,从而触犯刑律。新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再次重申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期待越来越多的电商从业者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一种内化于心的行业准则。

2.员工与他人里应外合共同损害公司或第三方利益

一些电商平台的门店运营经理,为提升每月新增门店的指标考核,通过伪造、变造营业执照或者卫生许可证的方式,帮助不符合条件的线下门店成功在平台上线运营,从而骗取公司奖金。更有甚者,作为“内鬼”与他人里应外合,利用职务之便设立虚假店铺,并通过“刷单”骗取公司补贴。在一些针对消费者或商户的诈骗案中,有的企业员工因为掌握了内部信息,可以轻而易举的获取被害人信任并骗得钱款。例如,某电商平台客服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平台拟处罚商户的名单,私下联系商户,谎称收取一定费用后可以帮助商户逃避处罚,从而骗得大量钱款。

该书主要内容为琉球群岛概况、琉球王国的历史和国际法地位、国际托管制度和琉球托管问题等。综合运用国际法、历史和国际关系多学科方法,围绕钓鱼岛争端视角下的琉球地位展开论述:第一章为琉球群岛概况及其战略地位;第二章侧重于“两属”体制下琉球王国的历史和国际法地位;第三章从国际托管制度的视角,审查二战后琉球托管安排及美日间“私相授受”琉球的历史脉络;第四章基于军事占领法理论,不仅分析1945到1972年期间美国对琉球的非法占领,也涉及美日间“私相授受”琉球的若干法律问题;第五章结合琉球的领土地位以及美日“私相授受”琉球的非法性,批驳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

该书成功地将历史与法学学术领域的观点结合,为读者描绘出了琉球问题的全貌,对于解决琉球问题,提供了较为全面的理性分析意见,在冷静的学术语言中,有力地标志出了解决琉球问题就是尊重历史、维护国际法治的庄严地位,值得读者细细品读,广泛传颂。

请各位读者朋友关注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博,参与本次微博抽奖赠书活动,#微博学法律#,#分享有好运#!

打开微博

扫描右侧

二维码

参与抽奖

曾玮欣:深化信访工作机制 提升为民服务能级

长宁区委政法委课题组:“互联网+”模式下非正规就业服务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郑利群 徐蕾:基层检察机关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调查与思考

长宁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少年审判的探索创新与工作展望

周蔚:对见义勇为者奖励和权益保护的实践与思考

3.商业贿赂

对于各类电商平台中的商户而言,客户浏览量即所谓“流量”大小直接影响其利润高低,由此催生出以金钱换流量的做法。一种常见方式是商户通过向平台营销人员行贿,从而换取参与平台促销活动机会,这种商业贿赂已经成为电商行业的潜规则。例如,电商平台的营销经理,利用其有权选取产品参与平台促销的职务便利,为部分商家参与平台“秒杀”“推免”等活动提供帮助,收受商家给予的好处费。还有一种更为隐蔽的贿赂方式,即电商平台员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帮助亲友的企业入驻平台,并通过资源倾斜,直接获取利润或提成,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