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关于涉互联网企业犯罪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2020-10-23 10:37:01 作者: 长宁区人民检

黄冬生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张孟佳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

杨竑卿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贾慧虹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内容摘要

随着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的出现,社会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变革,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和新的互联网应用场景走进了公众的生活。长宁区汇集了携程、拼多多、美团点评、格瓦拉等代表性电商平台及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而作为上海市首个“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创新试验区,长宁区更是逐步发展成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集聚地、互联网新兴行业的制度创新策源地、风险投资遴选项目高地、成熟“互联网+”企业和TMT媒体进入上海的首选目的地之一,新设立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大幅增长。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一些侵害互联网企业权益或是利用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侵害第三方利益的案件(本文将统称为涉互联网企业刑事案件)也随之逐年上升。课题组对本区自2016年以来办理的涉互联网企业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回顾分析,进一步提高检察服务保障的水平,切实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一、长宁区涉互联网企业刑事案件概况

2016年至2018年6月,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涉互联网企业刑事案件71件139人。其中,数量居前位的罪名依次为:盗窃罪27件56人,约占38%;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19件34人,约占26.8%;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12件17人,约占16.9%;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4件7人,约占5.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3件3人,约占4.2%;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2件8人,约占2.8%;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件2人,约占2.8%。上述案件有以下六个较为显著的特征:

(一) 数量增长较快

自2016年以来,涉互联网企业的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其中,2016年13件20人,2017年30件52人,2018年1月至6月28件67人,案件数量及涉案人数均呈明显的逐年上升趋势。

(二)侵财类刑事案件仍是占比最高,罪名竞合的情况较多

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类案件最为常见,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类案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数量均有明显增加。虽然从最终认定罪名上看,盗窃、诈骗等传统罪名数量最多,但因作案手段往往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罪名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因此定罪时必须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竞合问题。

(三)作案人员反侦查意识较强,案件侦破高度依赖技术手段,赃款去向复杂

作案人员冒用他人身份作案的情况极为普遍,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判定作案人员真实身份;作案人员往往操纵多个“黑卡”账户作案,在窃取或骗取钱款后,往往会立即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洗钱,迅速转移资金。因此,涉互联网企业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和银行资金明细等证据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四)本区主要是犯罪结果发生地,作案人员往往分布于全国各地

在所有案件中,作案人员的犯罪行为地位于长宁区的仅有4件,位于上海市的有9件,其余案件中行为人在作案时均位于其他省市范围内。

(五)作案人员低龄化明显,学生群体涉案比例偏高

在所有涉案人员中,共有4名未成年人,49名年龄在18岁至25岁间。其中,学生群体涉案比例明显较高,多达41人,主要为大中专院校学生,但不乏名校学生。

(六)企业员工内外勾结作案情况较为常见

诈骗类案件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里应外合进行作案的情况较为常见。

二、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面临的违法犯罪风险预测预判

(一)互联网企业直接成为犯罪对象的风险

1“.补贴”“红包”等形式的优惠易成为诈骗的对象

在互联网企业成立初期或开展新业务期间,为了抢占市场或推广业务,常常会开展“补贴”“红包”等各类优惠活动,这些原本是面向消费者或商户的补贴极易成为诈骗的对象。具体情形包括:(1)骗取“首单优惠”。例如,行为人利用非法获取的他人公民个人信息而在网站注册新用户,通过“改机”软件隐藏手机真实设备信息并生成虚假的新设备信息,以此骗取“首次下单优惠”,从而实现低价购买商品或服务;(2)骗取商户补贴。一些商户可能采取设立虚假店铺,并通过他人以“刷单”的方式虚构交易事实,套取企业向商户提供的优惠券或奖励,以骗取补贴。例如某购物网站“刷单”案件中,行为人利用其系网店业主的身份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买主、“刷单”交易的手法,多次骗得购物网站返利优惠券,并陆续套取现金牟利达一万余元。

2.企业网站的技术漏洞被利用导致企业资金被盗

在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涉互联网企业的案件中,盗窃是最常见犯罪之一,主要作案手段系行为人利用企业网站或APP中存在的安全漏洞,通过“负提”的方式(即利用fiddler软件对网站相关数据进行修改,从而实现用户在该网站注册账户内的积分或余额增加,再通过微信红包方式或直接提现方式将钱款变现)窃取公司财产。如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被盗案中,行为人得知该公司网站防火墙未能正常工作,网站出现漏洞后,遂前往该网站注册理财账户,再进行“负提”,该手法经网络通讯群组传播后,短时间内造成该公司被盗5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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