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互联网企业刑事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涉互联网企业的刑事犯罪行为已经显示出精细化、产业化特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黑客技术门槛变低,网络犯罪出现职业化倾向,已然形成黑色产业链条。工具开发者、工具应用者和利用工具实施犯罪者都有明确的分工,网络犯罪呈现分工细化的态势。此特征在涉互联网企业犯罪中也表现得非常明显。在“刷单”骗优惠案件中,有专门开发及销售改机软件并传授操作手法的团伙、有专门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团伙;在“负提”类案件中,有专门发现网站漏洞并传播“线报”的团伙,有专门提供“黑卡”(即他人身份证及以银行卡)的团伙、有专门通过境外赌博网站洗钱的团伙。各团伙通过QQ群等通讯软件沟通,不必面对面交流,也不需要知道彼此真实身份,但又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流水作业,形成了地下黑色产业链。
(二)部分互联网企业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对于相应的审核监管工作重视不足
因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业务创新和扩张较快,企业对于风险点的预测难以面面俱到,因此容易出现监管盲区。例如在“刷单”案件中,行为人利用平台审核流于形式的漏洞,来骗取平台优惠券或补贴。相关平台在审核过程中,均仅审核商户提交的书面材料,而未对商户实体进行审核,一些不法分子遂利用该漏洞与平台工作人员相勾结,虚设商户在未提供真实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通过“刷单”等虚假交易方式来骗取企业对商户提供的补贴。
(三)电商平台工作人员权力较大,但企业内控管理手段有限,商业贿赂现象泛滥
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电商平台的招商经理因为可以直接决定促销资源的分配,直接影响商户的流量,因此,极易成为商户拉拢、收买的对象。电商平台员工普遍年轻化,很多员工虽然在基层工作,但其职权可能比一般传统企业的员工更大,容易成为企业反腐的薄弱环节。更需要注意的是,电商平台的商业贿赂甚至也出现了精细化、职业化的特征。从业人员从成熟的电商平台向新兴的电商平台流动的现象较为常见,但上述人员不仅会带来电商经营中一些成熟、有益的经验,也会将一些不良风气带入新的平台,不断引诱、发展新员工加入某一特定的受贿团伙,形成同盟,使得一些企业的定期轮岗机制失效;还有一些工作人员,在离职后利用工作中积累的人脉,成为为商家和平台员工居间介绍、牵线搭桥的“掮客”,形成固定的利益集团,企业的监管部门难以查觉。而企业对员工的监督手段较为有限,一般仅能通过合同及公司制度对员工进行形式上的约束,实际上,仍然主要依赖商家的举报。一旦商家与员工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则此类商业贿赂行为极难被发现和查处。
(四)法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缺失,少数员工法律意识淡漠,缺乏职业操守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企业“内鬼”仍然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来源之一。互联网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会合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少数企业员工往往为了蝇头小利而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作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法律后果认识不清,他们既不知道自己可能将因此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清楚数据泄漏后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严重损失。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一些企业在使用用户信息时,重收集、轻保护,对于用户数据未能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进行保护或限制,企业员工或商家客服可以随意获取数据,甚至可以远程操控,给“内鬼”提供了可乘之机。不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常见“内鬼”,在一些商家骗领补贴的诈骗案中也常有“内鬼”的里应外合,同样存在对法律后果认识模糊的问题。
(五)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已成为违法犯罪的重要媒介
以QQ群为代表的各类通讯群组,具有容纳人数多、信息传播速度快、管控难度大等特点。一些为追求最大程度获得商家优惠而成立的“薅羊毛”通讯群,极易发展成为网络黑色产业群。企业相关漏洞及犯罪手法一旦在通讯群组中传播,涉案人员数量即会呈几何式增长,短时间内即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四、长宁服务保障互联网企业健康发展的检察实践
(一)立足办案,保障互联网企业合法权益
1.深挖漏罪,追赃挽损。严查细审,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追加犯罪事实,为企业挽回损失。例如潘某合同诈骗罪一案,公安机关认定潘某在预订机票时,利用国外银行卡交易规则,诈骗某旅游网50余万元。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潘某还在其他网上其他平台预订过机票,遂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节事实。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潘某采用相同作案手法诈骗网上其他平台2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浮出水面。后经协调,潘某家属分别对受害企业予以赔偿,潘某因合同诈骗罪被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追加漏犯,以打促防。针对侵害互联网企业的犯罪手法传播很快、容易模仿、参与者多的特点,检察机关办案时积极与公安机关和被害单位沟通,全面了解案件的侦办过程,排查有无类似犯罪行为,从细节入手,深挖漏捕漏诉线索。例如在办理“天天红包”系列盗窃案中,检察机关追加逮捕16人,均成功指控,获得有罪判决,对侵害互联网企业犯罪的参与人员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和侥幸心理形成有效震慑,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等方式积极促赔,最大限度减少被害企业的损失。
3.以案说法,教育预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充分运用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如在《电子商务法》出台后,第一时间在“长宁检察在线”官方公众号推送相关案例解读文章,取得良好普法效果;以所办理的涉互联网企业典型犯罪案件为基础, 推送《如此红包抢不得》《“医美分期”,这个美丽的坑为谁而准备》《从“首单”减免到“每单”减免———提供软件骗取首单减免的法律评价》等以案说法内容,并被市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平台转发,起到了威慑潜在犯罪人,警示潜在被害企业,教育社会公众的预防犯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