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
间谍窃密行为早已有之
《周礼·秋官·士师》
记载了古代惩治八类犯罪行为的先例
“掌士之八成:
一曰邦汋,二曰邦贼,
三曰邦谍,四曰犯邦令,
五曰桥邦令,六曰为邦盗,
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
其中第一位的“邦汋”
指的就是
盗取国家机密者
由此可见
自古以来
窃取国家秘密就是
最为严重的一类犯罪
刺探、蹲守、潜伏、卧底、拍照
金钱收买、感情腐蚀、网络勾联
……
间谍与反间谍的“故事”
有可能就在我们身边
日常普法(12)
吃瓜群众
恺哥,恺哥,间谍是不是都是这样的?
吃瓜群众
吃瓜群众
恺哥
吃瓜群众
。。。
╮( ̄▽ ̄"")╭
和平年代,间谍活动并未走远,下面就由恺哥给大家讲几个案例,带你揭开间谍的伪装吧!
案例一
你以为市场上的粮价无关紧要,其实背后也隐藏着国家秘密。
吴某是黑龙江某地大豆经销商。2008年,为拓展生意,吴某在某网站发布了大豆买卖信息。一个自称宋某的人在网上与吴某联系一段时间后,邀请他担任公司的大豆市场信息调查员,并承诺给予相应报酬。吴某未加思索,欣然答应。此后,他先后10次通过打电话、发邮件等方式将所在地区的大豆品种、价格、产量、运输费用等相关数据发给宋某,获利人民币9788.81元。
吴某一度以为自己受到了上天的眷顾,直到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找上门,吴某方才知道,宋某系境外间谍人员,专门在境内物色各类情报信息收集员,从事间谍行为。
案例二
你以为遇到了一段美好的网络恋情,其实网络的另一端,可能是间谍设下的圈套。
2011年,大学生小哲赴台湾学习交流,认识了台湾女子许某某,许向小哲表示好感,并在随后的日子里对他百般照顾,两人关系迅速升温。她打听小哲的各种情况,比如亲戚中有没有公务员,能不能接触到一些政府文件等,而小哲学习的专业,恰好可以接触到不少国防科工机密。小哲返回大陆后,许某某以恋人身份要求他定期把“学习成果”发过来。
2014年,许某某的活动被国家安全机关发现,原来她是台湾军情局间谍人员,对小哲用尽引诱手段,实为获取重要情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国家安全关系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保守国家秘密更是每一位中国公民
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发现危害国家安全可疑行为
或其他破坏活动时
请及时拨打国家安全机关统一举报受理电话
12339
国家安全机关将保护举报者及亲属安全
切记,爱国,请为国保密!
编辑:吴其琪
审核:李德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