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11月11日消息,艺术来源于生活,但生活的复杂性往往会高于艺术。现成的例子就有一个:近日,一张网络截图引发网友热议,截图对话显示,“今年公司效益良好,利润有较大增长。公司决定,允许员工自愿申请每月降低待遇的10%”。而且还特意强调:“这一次,我不会拒绝,申请的都会通过”。据媒体了解,该公司为广州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群中发言者正是其创始人徐某。
面对这样一份“烧脑”的截图,很多人都惊呼“看不懂”——“公司效益良好”什么时候成降薪的理由了?更令人惊诧的是,如此自贬身价不仅需要提交申请,而且还要经过公司“通过”,甚至,不被拒绝都被老板当做一种“恩典”。对此,有该公司员工表示,这一系列操作被员工视为“服从性测试”,目的在于“测试忠诚度”“排除异己”,该类测试算是公司内部另类的企业文化,基本每年都有。
“服从性”“忠诚度”这样的词语,出现在一家市场化运作的公司内,不由得令人倒吸一口凉气。劳资平等是劳资关系中的基本准则,但从这种居高临下、咄咄逼人的话语和做法中,不仅看不到任何实质平等,连最起码的形式平等也荡然无存。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效益设定相应的工资绩效考核制度及薪酬。按照常理,这种关联应该是正向的,企业效益好理应成为涨薪的依据,而不是相反。退一步说,即使企业因效益不好提出降薪请求,劳动者也完全可以拒绝,因为薪资调整涉及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劳资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在“自愿降薪”事件中,既看不到企业创始人对法定程序的遵守,也看不到其对法定权利的尊重,唯一能看到的只有对劳动者权益的粗暴践踏。尽管如此,按照该公司后续的声明,“老员工和高管100%申请参加自愿降薪活动,内心普遍真实高兴满意”。权益受损还能“普遍真实高兴满意”,如果该公司不是在自吹自擂的话,这样的用工环境和企业氛围更加令人堪忧——当员工将合法权益寄托于老板心情之上的时候,拿什么维护自己正当的利益和诉求?浸淫于这种“奴性文化”的氛围中,企业领导怎能不无限膨胀、予取予夺?
面对坊间质疑,11月8日上午,该公司在官方微博发布声明,宣布“申请过自愿降薪的人,只要3天内有任何人站出来声明他是非自愿的,是被迫的,不论他描述非自愿是真是假,公司都奖励给他3万元人民币”。徐某则信心满满地表示,“我知道这个赌注很玄乎,这么多人,有任何一个人出来,我就被打脸,但我还是选择相信他们,我愿意冒这个危险。”实际上,徐某根本无需承担任何风险。那些经过了“服从性”和“忠诚度”测试的员工,怎么可能轻易为区区3万元断送了自己的饭碗?至于那些没有通过测试的员工,他们早已丧失了投反对票的权利——那位截图员工,事后已经“光速离职”,当然,也是“自愿离职”。
员工有多弱势,老板就有多霸气。此次事件给人留下的启示,也与诸多“被自愿”事件类似。究其原因,法律虽然鼓励劳资双方平等博弈,但企业始终在职场中处于主导地位。于是,“996”之类明显违反劳动法的用工规定屡见不鲜,各种变相体罚凌辱员工的“创意”层出不穷,这些无一例外都被美化为“企业文化”。企业文化的重要性无需赘言,但这种文化首先就应该体现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任何居高临下对员工的矮化、丑化和奴化,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践踏,以及对文化的亵渎。
早在2014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公布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其中最大亮点是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设定了明确的门槛——只要半数以上职工提出涨薪等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方就必须作出回应。既然该公司“效益良好,利润有较大增长”,员工完全可以据此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用实力向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老板“打脸”。当然,无论该公司员工是否挺身而出,劳动监察部门都有必要主动介入——在“效益良好,利润有较大增长”的背景中要求员工“自愿降薪”,这本身就是一封挑战劳动法规的举报信。
既然该公司老板信心满满地“悬赏打脸”,希望劳动监察部门能满足这个心愿。更进一步说,任何违反劳动法规、践踏劳动者尊严的做法和企业,都应该被法律狠狠地“打脸”。
(原题为《践踏劳动者尊严理应被法律“打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