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以下简称温州破产法庭)顺畅审结金某个人债款会集整理案子。温州破产法庭庭长方飞潮介绍,该案的顺畅审结具有许多新的打破和测验,为个人债款整理作业贡献了新的“温州才智”。
在该案中,债款人金某为其父在我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借款供给连带担保,后因金父无力归还前述借款,致使金某需连带归还借款1052905.36元。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债款人金某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个人债款会集整理。同年十一月2日,该院决议受理其请求,并于次日经过电脑随机摇号的方法,指定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公证员林某某担任该案的公职管理人。林某某运用浙江省公证事务体系查询债款人金某名下产业,经查,金某名下无可供履行的产业,其现在在上海某公司上班,每月薪酬四千多元,且需承担其儿子的抚育及爸爸妈妈的奉养责任。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1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第一次债款人会议。之后,我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表决经过金某提交的个人债款会集整理计划,由金某归还该行34万元,该行赞同革除金某的剩下债款并不设行为考察期。同年十二月24日,温州中院裁决认可金某的个人债款会集整理计划。
据了解,我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为非总行设在温州本地的金融机构,其能取得上级行赞同,豁免债款人大部分债款,为其他银行经过个人债款会集整理程序剥离不良资产供给了新的途径,起到了典型示范作用。
一起,该案经过电脑随机摇号揭露方法,指定公职管理人,以不收取管理人酬劳的方式,在减轻债款人产业担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外,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个人债款会集整理(类个人破产)作业指引(试行)》第57条关于“一切债款人均赞同革除剩下债款并完结履行的,不设行为考察期”的规则,我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赞同革除金某的剩下债款并不设行为考察期,为债款人“涅槃重生”发明了杰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