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财长解读预算法实施条例

2020-08-24 22:11:37 作者: 两财长解读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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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预算法实施条例》公布,今天一起来看下财政部刘昆部长、许宏才副部长的解读。





来源:?中国财经报


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财政部副部长、党组成员?许宏才


预算法实施条例是预算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内容和重要支撑。根据修改后的预算法,财政部积极推进条例修订工作。2020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729号公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对预算法有关规定作出细化明确,对预算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对预算管理中需要明确的事项作出相应规定。条例的修订实施,是从制度层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预算法的重要举措,集中反映了近年来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成果,彰显了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方向,为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和制度基础。


一、细化规定预算收支范围


明确预算收支范围是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的基础。预算法明确了一般公共预算的收支范围,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三本预算的收支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


为全面反映全部财政资金运行情况,增强政府预算的完整性,在预算法有关规定和授权的基础上,结合预算管理实践,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预算收支范围作了细化规定:一是细化三本预算的收支范围。根据预算法第二十八条授权,结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条例****至第十六条依次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作了细化。同时,对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的范围一并作了明确。二是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来源作了进一步细化。在强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自我约束、明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的基础上,考虑到随着社会保险相关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可能会出现一定缺口,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平衡,条例第三条进一步规定: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三是对有关收入概念作出解释。为便于法律实施,条例对预算法中提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专业术语作出解释。


二、改进预算编制


预算法明确了预算编制主体、程序、内容、依据以及法律责任等,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为落实预算法规定,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预算编制有关内容,对预算编制时间、程序、内容、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根据预算法第三十一条授权,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二是规范收入预算编制。为提高收入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体现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的要求,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第七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各级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与相关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三是明确预算收支编制内容。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分别对中央和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内容作了规定,第四十条对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内容作了规定。四是推进预算编制标准化。为落实预算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要求,更好发挥预算支出标准在预算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支出标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制定本地区或者本级的预算支出标准。


三、加强部门预算管理


实行部门预算,是我国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预算法对部门预算的组成、管理职权、编制等作了规定。近年来,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认真落实预算法,通过推进综合预算编制、理顺权责关系、完善分配机制、改进项目管理、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等一系列措施,提高了部门预算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各级政府部门履行职能和推动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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