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财长解读预算法实施条例

2020-08-24 22:11:37 作者: 两财长解读预


在总结改革成效的基础上,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一是统一部门预算的涵盖口径。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条例第五条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二是明确部门预算的收支内容。条例第五条规定: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同时,还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的概念作了界定。三是明晰各方管理权责。条例第五条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作出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分别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编制、执行方面的职责任务。四是完善项目支出管理模式。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


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经报国务院批准,2019年财政部对转移支付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优化转移支付分类,厘清转移支付功能定位,加强转移支付管理。新的转移支付制度体现了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更好地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衔接,有利于发挥中央调控作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条例严格落实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并与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做好衔接处理。一是细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的内容、概念。条例第九条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对**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和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第十条明确: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实践中,为与预算法规定相衔接,根据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暂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二是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为落实预算法第十六条有关要求,条例第十条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并对评估后的处理方式作了细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予以取消。三是规范转移支付预算下达。为提高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规范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比例和要求作了明确。同时,为进一步明晰转移支付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规定: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应当由财政部门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


五、规范地**府债务管理


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建立了规范地**府举债融资行为的法律制度框架。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授权,加强顶层设计,着力推进制度建设,构建了覆盖地**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闭环”制度体系,地**府举债趋于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地**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条例从四个方面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一是细化地**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在预算法关于地**府债务限额规定的基础上,条例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进一步细化有关要求,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或者其**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地**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二是明确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定义。条例第四十四条界定了预算法中的“举借债务的规模”,明确了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定义。其中,一般债务是指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一般债券、地**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债务;专项债务是指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专项债券。三是完善地**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财政部定期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地**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作了细化,第四十七条明确: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四是合理安排发行地**府债券的结构、期限和时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明确,专项债券与项目期限相匹配。为避免出现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错配、债券发行时间与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错配、债券资金闲置浪费等问题,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条例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合理安排发行本地区政府债券的结构、期限和时点。


六、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党的***报告提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2018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对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作出全面部署。


条例将中央文件精神以及近年来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成果体现到行政法规中,在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细化完善了有关要求。一是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在预算法已对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作出规定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打通预算绩效管理链条,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明确: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二是硬化绩效约束。为提高预算绩效约束力,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规定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同时,按照《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三是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职责。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进一步突出了各部门承担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进行评价考核的职责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