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特色****思想,***全面****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目标指向一以贯之,重大部署接续递进,为我们做好条例修订工作提供了思想指引和根本遵循。
(二)财**革和预算管理不断深化,为修订条例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现实条件。
修改后的预算法施行以来,按照法律要求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国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深化财**革和规范预算管理的新制度新机制,财政管理更加规范透明,财政体制更加科学合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一是大力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相互衔接。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各级政府和部门预决算按照要求已基本公开。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预算审核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增强财政科学配置公共资源的能力。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二是建立规范的地**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赋予地**府适度举债权限,对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建立**问责、倒查责任的问责机制,有效防范化解财政风险。三是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优化转移支付分类,厘清各项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加强转移支付管理,更好地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衔接。四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推动提升政府效能。五是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政府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大力清理和规范财政专户,建立起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实现常态化,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稳步开展。六是决算编制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有新进展。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体系更加完善,内容更加丰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工作稳步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不断健全。
财**革发展的进一步推进,改革举措的细化落实,为修订条例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提供了必要的现实条件。
二、预算法形成预算管理新规范,为修订条例提供了细化、实化的基础
原条例于1995年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规范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执行的科学性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2014年预算法的修订,预算管理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突破,原条例与修改后的预算法已不相适应,亟需进行修订。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坚持遵循上位法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细化预算法有关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政府预算体系更加清晰完整。条例根据预算法的授权,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的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对预算法关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各项收入概念作出解释。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范围作出规定,对四本预算的衔接作出规定,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条例还对四本预算具体的编制内容作出详细规定。上述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增进政府预算体系内各本预算之间的有效衔接。
(二)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条例严格贯彻预算法确立的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的全口径预算管理的基本理念,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在规范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的同时,进一步做实“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的管理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条例同时规定,部门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所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三)进一步加强地**府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条例对预算法关于政府债务管理规定予以细化和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地**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对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国务院可以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国务院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再转贷给下级政府。上述规定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地**府举债融资机制,进一步加强地**府债务管理,加强各方面对地**府债务的监督,切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强化全流程管理。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预算管理的需要,条例修改完善了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主要职责规定,进一步厘清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职责分工,强化各部门、各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充实组织预算收入和预算资金拨付有关规定,将预算法关于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落到实处。为细化预算法关于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的要求,条例明确了特定专用资金的范围,规定开设、变更财政专户和撤销财政专户的管理程序,要求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这些规定巩固了财政专户清理成果,使财政专户管理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