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深入推进预算公开
预算公开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以法律形式明确预算公开的要求是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预算法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对预算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时限等作了规定。预算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认真落实法律规定,预算公开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预算公开制度框架基本确立,中央和地方预算公开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细化、方式不断完善。
为深入推进预算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条例第六条进一步细化了转移支付、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等方面的公开规定。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二是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三是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四是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除上述内容外,条例还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超收收入和短收的处理、预算调整情形的界定、财政部派出机构的职责、有关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对预算法中出现的有关概念作了解释,对原条例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强调,“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条例修订只是迈出第一步,关键要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全面****战略,切实增强预算法治意识,严格执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条例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落实到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全过程。加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使预算管理改革各项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加速推进,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
来源:第一财经、经济日报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预算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2015年新预算法最重要的配套法规,《条例》影响着四五十万亿元财政收支管理,备受市场关注。
8月21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发表《认真学习贯彻预算法实施条例 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一文,详解修订后的《条例》相比1995年老《条例》呈现的7大变化。
变化一:进一步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政府预算体系更加清晰完整
政府预算有“四本账”,分别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2015年修订后的新预算法的一大亮点,是将这“四本账”均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不过一些收支概念等并未界定清晰。
这一问题在《条例》中得以解决。此次《条例》规定了四本账的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解释了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各项收入概念,明确了四本账如何衔接等。
“上述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增进政府预算体系内各本预算之间的有效衔接。”刘昆说。
变化二: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政府预算最终都体现各个部门预算之中。为了落实预算法确定的全口径预算管理的基本理念,《条例》要求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刘昆表示,这在规范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的同时,进一步做实“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的管理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另外,《条例》还要求,部门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所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变化三:进一步加强地**府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新预算法建立起了规范的地**府举债融资机制,允许地**府适度举债。为了防风险,近些年地**府债务管理机制加快构建。此次《条例》则对预算法关于政府债务管理规定予以细化和明确,并与现有成功的改革举措向衔接。
比如,《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地**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等。
刘昆表示,上述规定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地**府举债融资机制,进一步加强地**府债务管理,加强各方面对地**府债务的监督,切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变化四: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强化全流程管理
预算执行涉及各个部门之间配合,新预算法对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有相关要求,而《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关键是强化各部门、各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