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因戴口罩被殴打骨折 施暴者刑期由8个月改判三年半

2021-04-03 08:00:23 作者: 湖南男子因戴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这次无妄之灾给我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手臂丧失了功能,家庭经济本就很困难,以后我还要家人专门照顾,这日子如何过?”4月1日,接受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采访时,湖南祁东县的熊小军谈起一年前的遭遇依然愤懑不平。

2020年1月30日,在湖南省祁东县一家烟酒摊,熊小军遭到陌生人周某华殴打导致骨折,只因熊小军戴了口罩。祁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周某华8个月刑期,一审判决后,祁东县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应从重处罚”。2020年10月1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祁东县法院重新审判。

4月1日,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记者获悉,案件经历重审,施暴者周某华被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为三年六个月刑期。

只因戴口罩 被陌生人打骨折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记者获取的一审判决书显示,事情发生于2020年1月30日晚上9时许,周某华在祁东县一家烟酒摊喝茶时看到熊小军戴着口罩,就去扯熊小军的口罩,两人因此产生口角。周某华被朋友劝住回到家中后,再次返回烟酒摊将熊小军肩膀打伤,造成熊小军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及左上肢软组织挫伤。

“我跟周某根本不认识,他说我戴口罩出洋相,多次谩骂我,我一再避让,没想到他还跑回来打我。”4月1日,熊小军接受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采访时回忆说,“当时正值疫情期间,戴口罩有什么错呢?”

“被打第二天去医院住院,几天后做了手术,住院了半个月。”熊小军说,“自己被殴打后,现在左手臂丧失了功能,生活没有办法自理,更没法工作。”

施暴者一审被判八个月 法院认为量刑偏轻发回重审

2020年6月10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周某华有期徒刑8个月,认定周某华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赔偿情节,可从轻处罚。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熊小军表示不服。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周某华在疫情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有关犯罪,应从重处罚。

祁东县检察院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抗诉书显示,其依法审查后认为,祁东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华有期徒刑八个月,量刑明显不当,属于量刑偏轻。理由有三:被告人周某华应该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被告人周某华在疫情期间实施防害疫情防控有关犯罪的,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虽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赔偿情节,但综合全案情况,对被告人周某华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属量刑明显不当。

2020年10月13日,案件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两天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裁定书》,该院以“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祁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此后,关于熊小军的伤情也有了新进展。2020年12月4日,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对熊小军的伤情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熊小军本次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变更起诉决定书》

案件重审 周某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期三年六个月

2020年12月22日,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变更起诉决定书》显示,被告人周某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4月1日,熊小军向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记者介绍,“前几天去了检察院,收到最新判决结果,检察官说周某华改判了三年半。”

4月1日下午,记者向祁东县人民法院证实了这一说法。祁东县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从内部系统查询后告诉记者,“判处了周某华三年半刑期,文件日期是3月19日。”

熊小军告诉记者,“我至今没有收到道歉,住院期间对方只给了43000元医药费,还欠医院一万多医药费,对方家属一直不愿意承担,也没有任何赔偿,我的手现在废了,没法工作,生活被毁了。”对于这一判决结果,熊小军打算继续申诉,“故意伤害罪起步三年,这一结果太轻了,希望能判重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