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持刀仅是为了吓唬被害人,没想到喝多酒失手了。事发后有主动投案行为,系自首。
↑被告人律辩护人一审辩护意见
李某锋辩护人提出,李某锋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故意,客观上虽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完全是出于意外和过失”。捅刺部位为被害人左腹部,并非知名的头部、胸部、且只捅一刀,行为有所节制。
辩护人称,被告人和被害人素不相识,区别于蓄谋犯罪,属酒后激情犯罪。“被告人从小生活在离异家庭,母亲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不能自理,其两次伤人行为均为醉酒后异常行为,疑遗传有醉酒分裂症,故该案定性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还提出,李某锋应当视为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减从宽处罚。
↑一审法院未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法院认为,从整个准备投案自首的事态发展过程看,被告人并未实际主动的或真诚的将其置身于公安人员控制下,最终是侦查人员通过技侦手段将其抓获。其到案后,虽承认拿刀捅人,但在讯问过程中亦存在避重就轻的供述。故该辩解、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持刀仅为吓唬被害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被害人不愿接受其意愿,其即出店取回车上存放的三棱管制刀具,藏于上衣,当其再次不满意被害人时,称“想死了”之类的话,并对被害人实施了速度之快、力度之大的捅刺行为。
“可见,被告人对其平日言行举止的随意性、对危害后果的放任性、犯罪时持伤极力较强的管制刀具,足以说明被告人主观上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客观上实际实施了持非普通的、伤害力较强的三棱刀具捅刺被害人左骼前上棘处致下腔静脉破裂腹腔大量积血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而非只是‘吓唬’被害人简单的伤害行为。”一审法院称,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该条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锋犯罪事实清楚,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判决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贾女士及其一审代理律师处获悉,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一方即提出上诉,目前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家属尚未接到法院通知。
贾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案发后,李某锋家人曾提出赔偿、谅解,均被其拒绝。一审开庭之前,自己放弃了附带民事诉讼,为的就是“让李某锋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