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以案释法】社区戒毒期间“一时冲动,强制隔离戒毒跟上”

2021-06-11 23:37:31 作者: 转载|【以案

文章来源|平谷检察

社区戒毒期间“一时冲动”

强制隔离戒毒跟上!案情回顾

张凡(化名)于2018年2月被执行社区戒毒三年,期间一直按照社区戒毒协议要求接受尿检。

但2021年1月初,张凡一个“没忍住”,又和之前认识的毒友取得联系,开始吸食毒品。

2021年1月底,民警查获张凡再次吸食毒品且多次容留朋友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吸食毒品。案件处理结果

因张凡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公安机关于2021年2月4日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多次容留多人吸毒,张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检察官提醒

社区戒毒是一种开放性较强的戒毒方式,并不强行限制戒毒人员的人身自由,意在整合多方力量和社会资源,帮助吸毒人员戒除心瘾和毒瘾并正常回归社会。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负有严格履行相关要求的法律责任,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及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工作,按时报到并接受尿检,避免因社区戒毒期间复吸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供稿 | 黄魁、魏若竹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