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朱仑 通讯员/袁妙玲 吴晓琳) 你平时付款时是否有注意所支付的是订金还是定金?订金与定金是生活中两个常见的名词,虽一字之差,它们之间的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如果不小心将两者混淆,就容易造成损失。最近,江海法院就收到一件关于订金与定金误会的诉讼案例。
今年3月13日,汤先生计划买一辆小轿车,于是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协议,协议中载明“预收车款2000元”,汤先生向该汽车销售公司预付2000元。该公司向汤先生出具收据一份,内容载明“今收到汤先生购车订金2000元”。
汤先生试驾汽车后觉得不满意,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解除协议并退还2000元订金。但该公司认为该销售协议是双方协商签订,汤先生交付的2000元是定金,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于是拒绝向汤先生退还2000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汤先生向江海法院提起诉讼。
江海法院礼乐法庭承办法官收到该案件后,审阅了起诉状、答辩状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诉辩双方的陈述及证据内容。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双方争辩的2000元应属订金。本着妥善解决双方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承办法官多次致电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讲解案件情况,普及法律知识,分析诉讼后果,努力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汽车销售公司终向汤先生退还2000元,汤先生向江海法院申请撤回对汽车销售公司的起诉。
法官提醒市民,订金和定金法律含义和效力不同。订金被视为合同可以履行情况下而预先支付的合同款项,是可以退还的,其实际上具有预付款但不具备担保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而定金指的是为保证合同履行,买方预先向卖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来源:江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