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315 | 猪肉检出兽药超标4倍 海口秀英一猪肉摊被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2021-06-16 19:18:26 作者: 天天315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6月16日消息(记者 蒙健)海口市秀英区蒋某胜猪肉摊所销售的猪肉半肥瘦肉,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超出标准4倍。近日,该摊位已移送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依法查处。

据介绍,3月1日,受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单位对海口秀英蒋某胜猪肉摊经营的猪肉半肥瘦肉进行抽检。4月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收到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记者了解到,磺胺类药物是合成的抑菌类兽药,除了治疗敏感菌所致传染病外,通常情况下还用于传染性脑膜炎、痢疾、弓形体病。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根据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磺胺类(总量)在食品动物的肌肉中的残留限量为100μg/kg。磺胺类药物在体内作用和代谢时间较长,长期食用磺胺类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导致该类药物在人体中产生蓄积,当达到一定量时,可能引发泌尿系统肝脏损伤。

6月1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在发布的不合格抽检(猪肉)核查处置情况公告指出,经初步调查,该批次猪肉半肥瘦肉磺胺类(总量)项目实测值为497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超出标准4倍。

依据琼高法联〔2016〕6号《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法释〔2013〕12号)中“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应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国家或地方没有规定的,一般理解为超出国家或地方限量标准的一倍,故海口秀英蒋某胜猪肉摊销售的该批次猪肉半肥瘦肉超出国家标准限量一倍,已涉嫌构成犯罪。

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将海口市秀英区蒋某胜猪肉摊移送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依法查处。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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