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未成年人可享救助供养至18岁,特困未成年人的标准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2021-05-08 17:02:06 作者: 特困未成年人

  今日消息,特困未成年人可享救助供养至18岁,这一消息的出台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各种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那么特困未成年人的标准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一下相关内容。

  特困未成年人可享救助供养至18岁,特困未成年人的标准是什么?

  5月8日上午,民政部召开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政部社会救助厅副厅长张再刚介绍,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口救助支持系统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明确“特困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可以继续享受救助支持,直至年满18周岁”。

特困未成年人可享救助供养至18岁


  据张再刚介绍,新修订的《认定办法》号文件重点阐述了适当放宽极端贫困人口认定条件、切实保障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客观要求,重点修订完善了认定极端贫困人口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部分条款。

  特困未成年人可享救助供养至18岁了解后,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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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适度扩大了“不能工作”的残疾类型和等级。根据当地实际探索和实际需要,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在原有“一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认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觉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是完善了“无收入来源”认定的条件。认定特困人员为“无收入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财产符合当地关于特困人员财产状况的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的规定,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规定优待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同时,为了准确界定申请人的收入范围,将原表述“养老城乡居民基本保险中的基本养老金”修改为“中央确定的养老城乡居民基本保险”。

  三是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为解决“老有所养”、“一户多残”等问题,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规定,收入低于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条件的70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残疾智力、精神残疾人,视为无能力履行义务。

  四是特困人口救助支持系统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适度放宽。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将特困救助对象的未成年人年龄由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要求,有效解决特困人员中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面临的生活困难,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利。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以继续享受救助和供养待遇,直至年满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人员,可以继续享受资助和扶持待遇”。

  此外,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将调查、核实和核实的时限从20个工作日减少到15个工作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核实权限下放给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和优化了身份认定程序,缩短了处理时限,确保贫困人口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得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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