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事项:
1、认定促使中国“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义务的外国主体及外国金融机构
该法第5节要求:1)美国国国务卿在与财政部长商议后,在该法生效起90日内提交报告,对促使(materially contribute to)中国“违反”《联合声明》或《基本法》义务的外国主体进行认定;2)美国财政部长与美国国国务卿商议后,在提交前述报告后的30至60日内,对在知情的情况下(knowingly)与上述外国主体开展重大交易(significant transaction)的外国金融机构进行认定。
2、对相关外国主体及外国金融机构实施制裁
该法第6节要求美国**在相关外国主体被列入上述报告之日起1年内采取以下制裁措施:
1)禁止财产交易。**有权禁止任何人①取得、持有、保留、使用、转让、撤回、运输或出口受美国管辖且与该外国主体利益有关的任何财产;②交易或者行使与该财产相关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者特权;③开展与该等财产相关的其他交易;
2)驱逐出境及撤销签证。若该等外国主体为自然人,则**在不违反国际条约义务的前提下,有权分别指示国务卿及国土安全部部长拒绝其签证申请并将其驱逐出境。该法第7节要求**在相关外国金融机构被列入上述报告之日起的1年内采取5项制裁措施,2年内采取该法列举的全部10项制裁措施。
3、豁免、终止、例外及国会审查程序
该法第8节规定:
1)**可以基于国家安全考虑决定豁免上述制裁措施。
2)2046年7月1日前,**与国务卿、财政部长及**认为适格的其他联邦机构的负责人商议后,须向国会提交报告,对该法以及根据该法采取的制裁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是否应当废止/终止进行评估。
3)该法以及根据该法采取的制裁措施将会持续有效,除非2047年7月1日后存在生效的终止决议。
4)前文所述的制裁不包括进口货物。
5)国会可以通过联合决议否决**关于豁免或终止制裁的决定。
4、实施及处罚
该法第9节授权美国**行使《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第203、205节授予的任何权力以保证该法的实施。任何主体违反、试图违***谋违反或导致违反该法或相关的任何法规、许可或命令,将会面临IEEPA第206节规定的处罚,即最高307,922美元或交易金额两倍(取其较高者)的行政罚款以及最高1,000,000美元(一百万美元)的罚金和/或不超过20年的有期徒刑。
《香港自治法》对认定相关外国主体和外国金融机构的标准较为模糊,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1、“外国金融机构”(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的范围
《香港自治法》第2条规定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