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教育部:申请现代产业学院建设,需满足这9个条件

2020-08-31 20:02:52 作者: 【政策解读】


(二)提升专业建设质量


围绕国家和地方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着力推进新工科与新农科、新医科、新文科融合发展,深化专业内涵建设,主动调整专业结构,着力打造特色优势专业,推动专业集群式发展。紧密对接产业链,实现多专业交叉复合,支撑同一产业链的若干关联专业快速发展;依据行业和产业发展前沿趋势,推动建设一批应用型本科新专业,探索本科专业创新发展的建设路径;推进与企业合作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引入行业标准和企业资源积极开展国际实质等效的专业认证,促进专业认证与创业就业资格协调联动,提高专业建设标准化、国际化水平。


(三)开发校企合作课程


引导行业企业深度参与教材编制和课程建设,设计课程体系、优化课程结构。加快课程教学内容迭代,关注行业创新链条的动态发展,推动课程内容与行业标准、生产流程、项目开发等产业需求科学对接,建设一批高质量校企合作课程、教材和工程案例集。以行业企业技术革新项目为依托,紧密结合产业实际创新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增加综合型、设计性实践教学比重,把行业企业的真实项目、产品设计等作为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的选题来源。依据专业特点,使用真实生产线等环境开展浸润式实景、实操、实地教学,着力提升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有效提高学生对产业的认知程度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四)打造实习实训基地


基于行业企业的产品、技术和生产流程,创新多主体间的合作模式,构建基于产业发展和创新需求的实践教学和实训实习环境。统筹各类实践教学资源,充分利用科技产业园、行业龙头企业等优质资源,构建功能集约、开放共享、高效运行的专业类或跨专业类实践教学平台。通过引进企业研发平台、生产基地,建设一批兼具生产、教学、研发、创新创业功能的校企一体、产学研用协同的大型实验、实训实习基地。


(五)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


依托现代产业学院,探索校企人才双向流动机制,设置灵活的人事制度,建立选聘行业协会、企业业务骨干、优秀技术和管理人才到高校任教的有效路径。探索实施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完善产业兼职教师引进、认证与使用机制。加强教师培训,共建一批教师企业实践岗位,开展师资交流、研讨、培训等业务,将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成“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开展校企导师联合授课、联合指导,推进教师激励制度探索,打造高水平教学团队。


(六)搭建产学研服务平台


鼓励高校和企业整合双方资源,建设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发挥学校人才与专业综合性优势,围绕产业技术创新关键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实现高校知识溢出直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应用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校企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项目孵化等工作,共同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共享研究成果,产出一批科技创新成果,提升产业创新发展竞争力。大力推动科教融合,将研究成果及时引入教学过程,促进科研与人才培养积极互动,发挥产学研合作示范影响,提升服务产业能力。


(七)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强化高校、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机构等多元主体协同,形成共建共管的组织架构,探索理事会、管委会等治理模式,赋予现代产业学院改革所需的人权、事权、财权,建设科学高效、保障有力的制度体系。充分考虑区域、行业、产业特点,结合高校自身禀赋特征,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模式,增强“自我造血”能力,打造高校产教融合的示范区,实现教育链、创新链、产业链的深度融合。


五、建设立项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规划现代产业学院建设布局,指导和组织开展现代产业学院立项建设和评估。


(一)申请条件


现代产业学院应已具备或近期可以达到以下基础条件:


1.人才培养主要专业与区域产业发展具有高度契合性,相关专业已经列入“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范围,具有相对优势;


2.相关产业列入区域发展整体规划;参与的企业主体参考产教融合型企业相关要求,在区域产业链条中居主要地位,或在区域产业集群中居关键地位;


3.具有相对稳定的高水平教学团队;


4.相关企业主体参与的兼职教师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数量不低于高校专职教师的数量;


5.加强产教融合,实践教学学时不低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时的30%;


6.具有相对丰富的教学资源;


7.初步形成理念先进、顺畅运行的管理体系;


8.学校能够提供相对集中、面积充足的物理空间,每年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用于人员聘任、日常运行;


9.学校给予发展所需政策扶持。


(二)立项程序


1.依托高校根据现代产业学院总体定位、建设思路,紧密结合实际,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开展建设,搭建基础团队,明确体制机制。


2.具备条件的高校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同时,申请单位通过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