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创业失败者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振旗鼓,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也由此更加健全。(8月27日《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国内首开先河,个人破产立法终于尘埃落,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个人破产立法,可以给一些创业失败者有东山再起的机会,他们通过个人破产程序,爬出巨额债务的泥潭,然后“一身轻”从头再来。个人破产立法于国于民都是利好,但必须防范一部分老赖“钻空子”,利用个人破产程序来恶意逃避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欠债的人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钱,又跟债主无法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的过程。创业不可能百分百成功,如果巨额举债创业失败,成为名副其实的大“负翁”,创业者无力偿还,将陷入巨额债务的泥潭。如果其巨额债务无法通过合法的形式予以免除,可能一辈子甚至几辈子都还不完,创业者更谈不上东山再起了。这对创业者来说,一次失败将永无翻身的机会。
根据条例,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个人破产立法,创业者以及资不抵债者则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既能够防止债务追索中发生侵犯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又能够够防止过度负债的个人债务人陷入绝境,降低因疾病、犯罪和失业等产生的社会成本。这样,创业失败者甩掉了债务包袱,可以无债一身轻地重振旗鼓,他们汲取失败的教训,东山再起或许能指日可待。
然而,令人担忧的是,个人破产立法会不会成为老赖们的狂欢,成为一些人“假破产、真逃债”的逃债工具。因此,必须防范老赖恶意“钻空子”。根据条例,将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追溯制度,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也就是说,要用制度堵住恶意逃避债务的“漏洞”,让老赖们无恶意逃避债务的任何可乘之机。
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