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的那方非常痛苦,他也是一样。”石英利说,这件事情也给了学校、老师一些教训,“管理一定要到位,要与学生、尤其是内向的学生多沟通。”
2019年8月7日,小蒋被刑拘,直到2020年7月法院一审作出正当防卫的无罪判决后才走出看守所,被羁押了近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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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的一审判决
在吉首市人民法院看来,这是一起以孙某彬、胡某为首的“以多欺少、以众凌寡的校园暴力案件”。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孙某彬仅以“烦躁小蒋”为由殴打小蒋,胡某以“小蒋和他所谓的‘女朋友’(小蒋同班女同学)讲了几句话为由”殴打小蒋,孙某彬、 胡某的行为并不是约架,而是典型的欺凌、霸凌行为。
“并且,即使是约架,二人约好的是单挑,且是准备放学后到校外单挑,但其后发生的事件性质已发生转变,即由孙某彬和小蒋的单挑,演变成15人对小蒋的殴打。”吉首市人民法院称。
法院认为,当孙某彬第一次将小蒋喊到厕所,并告知小蒋“我要打你,你怎么办”时,无论小蒋怎么回答,都不能改变他被欺凌的事实;小蒋在午饭后去厕所打斗,也不是出于自愿、主动,而是在对方多人的胁迫下,经过两次催促才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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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两人被刺重伤的情形,法院认为,陈某林先动手勒住小蒋的脖子,把小蒋摔倒在地,然后骑坐在小蒋身上进行殴打,其他人也上前进行围殴,“在此情况下,小蒋出于反抗自卫,乱舞手中的折叠刀,刺伤陈某林;陈某涛掌掴小蒋,小蒋在又被殴打的情况下捅伤陈某涛。”
“小蒋是在被他人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实施的自卫反击。”吉首市人民法院称。针对小蒋事先准备折叠刀的行为,法院认为,使用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的防范性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小蒋在被告知要被打、且早读下课后已被多人推搡踢拽、被多人胁迫到厕所的情况下,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了一把非管制折叠刀,这一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实施故意伤害,而是为了对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准备。”
同时,法院还认为,小蒋的反击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在反击、反抗的过程中,刺伤了对他实施暴力侵害的陈某林、陈某涛后,并未再继续实施伤害行为。
吉首市人民法院称,小蒋始终处于被动的、被欺凌的孤立无助状态
吉首市人民法院称, 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小蒋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的、被欺凌的孤立无助状态,从打架的犯意和伤害行为的实施,都是被动、被迫的,虽然其间小蒋问过“你们谁先来”,事后也讲过“你们在座的都是垃圾,是弟弟”之类的话,但不能改变其被欺凌、被霸凌、被动应对的状态及整个事件的性质。
法院认为,小蒋系受校园欺凌对象,孙某彬、胡某、陈某林等15人都是去殴打小蒋或者去“撑场子”,小蒋被十余人围殴时进行自卫,造成实施欺凌的同学受重伤,这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法院一审认定小蒋正当防卫
2020年7月6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小蒋犯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不成立,判处小蒋无罪。
要求追责的检方
走出看守所后的小蒋感觉“重获新生”。目前,小蒋是等待法院二审的犯罪嫌疑人,回到了邵东老家重新上学,原来的同班同学都已经初中毕业了, “在里面不能上学,浪费了我11个月的青春。”
吉首市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结果,未被检方认同。2020年7月16日,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小蒋刑责,“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认为小蒋“处于被动、被欺凌的孤立无助状态,在多人胁迫下去到厕所打斗”,对此,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抗诉书》中称,“胁迫,应该是指让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被迫的行为,而本案的实际情况是,案发当时处于学校这一特殊环境内,小蒋并非孤立无助,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可以给家长反映,甚至可以坐在教室内对对方的无理要求置之不理。”
检方称,小蒋没有采用上述正当合法的维权途径来保护自己,而是准备刀具用于斗殴, “被动应约,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合理前提。”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虽然小蒋供述,他准备刀具是为了防卫,但在具体案发过程中,他在对方的两次催促下,便跟着孙某彬来到现场,并问“谁先动手”,以及在斗殴中积极拿出刀具与他人斗殴,事后也继续追赶被害人,从事实和证据表明,小蒋准备刀具已经排除了防卫的可能,斗殴的故意明显,不能认定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