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原本只是四川原仁寿县公安局禾加派出所的一名民警。但是为了讨好王某,当地一家KTV的老板,特地安排了卖淫女子对王某进行性贿赂。
与王某一样,当时禾加派出所的辅警刘某,也接受了KTV老板的性贿赂。
因此,尽管王、刘二人明知道该KTV内有组织卖淫及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但会偷偷在公安机关检查时通风报信,王某还多次在KTV内吸毒。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王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王某系在侦查机关已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经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一审判决王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刘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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