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府”的配套赏赐
“赐府”,只是一个给了皇子或者宗亲王公一个居住的地方,并不能让王府实现正常运转,无法显示皇恩浩荡,更不能实现皇帝予以分封的根本目的——分化王权、稳固皇权。
所以,皇帝在给予宗亲、皇子“赐府”外,还要给予经济体系、属官体系和统辖役人的配给。
经济体系的建立
顺治十年,清廷制定了明确的爵位俸禄制度,此为“赐府”王公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皇朝通典》对于宗亲王公的俸禄有着明确记载:
亲王,岁给傣银一万两;世子,六千两;郡王,五千两;长子,三千两;贝勒,二千五百两;贝子,一千三百两;镇国公,七百两;辅国公,五百两。每银一两,给米一斛。
如此俸禄,虽然在清朝时期属于绝对的“高薪”,但却也无法满足王府庞大的日常开支、刚需所用。更何况,宗亲王公们还有着千奇百怪的特殊嗜好,还需要豢养各种人等,如果再有个结党需要,更需要巨额金银支撑。
清代官银
所以,在正常的爵位俸禄外,皇帝一般还会恩赐庄园、田产、商铺并服役人丁。康熙六年,清廷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赐府”附加赏赐:
亲王:得赏赐大粮庄、银庄、瓜园、菜园、果园等四十二所。投充人、新丁、炭军、灰军、煤军共计一千七百七十五丁。
郡王:得赏赐各类庄园二十所,投充人一百户、探捕户二十名、牲丁十五名。炭军、灰军、煤军各五十名。
也就是说,除了正常的工资外,皇帝还会赏赐给宗亲王公诸多“生财之道”,以满足王府的庞大开支。田产、店铺来的更为直接,几乎成为了王府主要的财源。
属官体系的建立
王府建成,王府的属官体系也会迅速建立,执掌王府诸等庶务甚至协助王公参与朝政、处理所领差事。王府的属官体系主要包括三类人:
第一类:王府总管,代表官职——长使。清代王府的长使权力非常大,除了“掌府中之政令、率僚属以各领其府事”外,甚至还可以跟随王公参与政事,直到康熙皇帝于康熙八年以“会议之事,俱系国家重大机密事务,理应极其慎密”为由,予以禁止。
第二类:护卫,代表官职——一二三护卫。毕竟是皇室宗亲,身边的护卫也绝对不能含糊,根据爵位等级的不同,予以不同数量、不同等级的护卫,也是皇帝的特殊恩赐。
一二三等护卫形象
第三类:礼制引导,代表官职——典仪。典仪执掌王府的生活事务,比如膳食、开支、修葺等具体事务。
第四类:护军,亦称为“甲兵”。除了王公的护卫外,王府还配备一定数量的护军,负责护卫王府安全。王府甲兵数量并不确定,随皇帝的个人意愿而定。
除护军外,《皇朝通典》对王府中的长使、护卫、典仪等有着明确的配备数量规定:
亲王:设长史一人;一等护卫六人,二等护卫六人,三等护卫八人;四品典仪二人,五品典仪二人,六品典仪二人。
郡王:设长史一人;一、二、三等护卫共十五人;五、六品典仪共四人。
贝勒:设司仪长一人;二、三等护卫共十人;五、六品典仪共三人。
贝子以下,不设长使,仅护卫、典仪人数递减。
王府护军的数量,我们需要给予着重说明。王府的属官们,由朝廷支应俸禄,也就是说,这些属官从根本上讲只属于朝廷,并不属于所在王府。皇位传承不断,宗亲王公就会源源不断的出现,仅是支应这些王府属官就是一项浩大的开支。按照雍正皇帝的说法,如果任其发展,“不但钱粮不敷,即米石亦不能足”。但长使、护卫、典仪已被明确规定,皇帝也只能从护军数量上寻找压缩开支的办法。
于是,雍正皇帝对王府护军的数量予以了明确规定:
嗣后,亲王护军、领催定为四十名、马甲一百六十名,共钱粮二百份;郡王护军、领催定为三十名、马甲一百二十名,共钱粮一百五十份;贝勒护军、领催定为二十名,马甲八十名,共钱粮一百份;贝子护军、领催定为十六名,马甲六十四名,共钱粮八十份等等。
统辖役人的划归
建立了经济和属官体系,“赐府分居”以后的宗亲、皇子们还会被赐予一定数量的包衣佐领和八旗旗分佐领,也就是分给具体的管辖人群。这项制度开始于努尔哈赤时期的“八旗制度”,包衣佐领即为奴仆;旗分佐领,即为下五旗的旗人。
也就是说,“赐府分居”以后的宗亲、皇子们,能够得到一定数量的私属奴仆,和一定数量的管辖旗人,以保证他们的主子身份和尊崇地位。
自此,一个拥有系统经济体系、完整属官体系和下辖民众、奴仆的社会集合体——王府,才正式形成。
清朝八旗
为了杜绝这种情况,雍正皇帝早在雍正元年正月就发布了一道严旨禁令:
凡上三旗大臣侍卫官员人等,俱不许在诸王门下行走。即诸王属下人,非该属处,亦不许私相往来。嗣后如有私相行走之人,一经查出,即行参革。
至于诸王“招纳之事”、“大臣往来王府”等情况,雍正皇帝更是发现一例,严惩一例,绝不姑息。
两项措施下,诸王基本成为了只能闲散度日、了无事事的“闲王”,只有地位,没有权力,更谈不上对皇权的有效威胁。行至乾隆朝,乾隆皇帝以雷霆手段处理完“弘晳逆案”以后,这种“禁抑宗藩”的原则变得更为光明正大,理所应当。自此,延续上百年的皇权、王权之争,以“赐府另居”的方式宣告了王权的完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