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密所著《武林旧事》中也有用纸来制作衣物的说法,除此之外还有用铜铅等金属冒充金银贵金属;用土木冒充香药。这些人被称为"白日贼",大概是说他们是大白天出没的盗贼,盗取别人的财物又难以被发现。
《武林旧事》:"又有卖买物货,以伪易真……变换如神,谓之'白日贼'。"
古代对假冒伪劣现象的打击
假冒伪劣的现象自古有之,打击假冒伪劣的法律也一直存在。周朝时候有司市一职,专门负责管理市场,其中就包括打击假冒伪劣。比如说不符合尺度的用具;劣质狭短的布匹;不应时的谷物蔬果或者木材,这些都是禁止贩卖的范围。
《周礼·地官司徒·司市/掌节》:"凡市伪饰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贾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
《礼记·王制》:"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
《唐律疏议》中有这样一条法律:脯肉有毒导致人生病的话,剩余的脯肉要全部销毁,如果违反规定杖九十;明知道有毒还给别人吃或者贩卖导致人生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果给人食用或者贩卖导致病死,将会被处以绞刑;如果别人偷盗脯肉食用而死,也要按照过失杀人来处理。
这条法律一定程度上是参考汉朝时期的《二年律令》,《二年律令》在脯肉有毒这一条中并没有记载贩卖的情况,主要的目的也是维护社会安全,而非打击假冒伪劣。《唐律疏议》中这条法律也是一样,不过添加了贩卖一则,或多或少也能警示一些打算用腐败不新鲜的肉来贩卖获利的不良商贩。
《二年律令》:"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馀。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贓),与盗同法。"
另外按照《唐六典》中的记载,一些售卖的器具要签署制作者的姓名方便管理;如果有伪劣商品就会强制充公,有商品不符合尺度标准的要退货。而且《唐律疏议》中记载,商贩本人也要受到杖六十的惩罚。打击假冒伪劣的法律到清朝也没有松懈,比如往盐中掺沙土要处以八十杖,制造、销售、窝藏大量假茶还会被发遣充军。
《唐六典》:"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
《唐律疏议》:"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仗六十。"
《大清律例》:"凡客商将[验过有引]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
"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俱问,发附近地方充军。若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者亦照例发遣。"
至少从周朝开始,官府就一直在管控市场上假冒伪劣的现象。禁止不合格的次品在市场上流通,不仅商品充公,商贩也会受到杖刑;涉及到人们身体健康安全,因为食物有毒导致人患病或者死亡,甚至还有徒刑与死刑,这个惩罚力度不可谓不高。
然而即便如此,在古代仍然有形形色色的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交易;无数不良商贩追逐利用趋之若鹜。所谓"利令智昏",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很多人会放弃自己的理智和良心,冒着危险博利。古代的假冒伪劣现象应该是一个清晰的写照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