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粮价奏报制度看清王朝的兴衰

2020-08-06 11:10:29 作者: 从粮价奏报制

中国古代以小农经济为主导,粮食价格的起伏与波动影响着王朝统治的稳定,纵观历朝历代,以清朝最为重视粮食价格。自康熙以来,逐步形成了粮价奏报制,并一直延续到清王朝的灭亡。

康熙三十二年(1693)七月,苏州织造李煦作为康熙帝的耳目向皇帝上奏《苏州得雨并报米价折》,奏报中称:

“目下米价亦平,粗者七钱上下,细白者九钱、一两不等。民情安堵,共庆天庥。臣无地方之责,不应渎陈,仰见皇上爱民如子,视民如伤之至意。敢就所知,谨以奏闻。”

在这里,李煦有“臣无地方之责,不应渎陈”之语,可见那时尚无织造奏报粮价之制。但李煦此举深得康熙帝的好评,他在朱批中写道:

“闻尔所奏,少解宵旰之劳。秋收之后,还写奏帖奏来。凡有奏帖,万不可让人知道。

当然,康熙帝了解江南粮食价格的主要渠道并非是三织造。康熙五十二年三月,康熙帝在一道谕旨中称:“朕闻广东米价腾贵,每石卖至一两八九钱至二两不等,将军管源忠亦因米贵具折奏闻。”由此可见,当时康熙帝了解地方粮价的渠道应该是各省八旗驻防将军。

到了乾隆元年时,乾隆帝曾有谕旨:

“各省督抚具折奏事时,可将该省米粮时价开单就便奏闻,不必专差人来。”

这道谕旨说明,乾隆元年之前,各省督抚已有奏报所属地方粮价,并常专差奏报。此后,督抚奏报粮价的制度形成定制而延续下来。

从现存的档案资料来看,从康熙后期至道光初期,粮价的奏报主要途径大致有以下几种:

1,总督巡抚例行奏报外,布政使、按察使分别奏报;

2,漕运总督与两淮盐政具奏;

3,八旗驻防将军的奏报;

4,各省提督、总兵也有奏报之权;

5,税关监督的奏报;

6,织造的奏报;

7,官吏出任、赴任与觐见皇帝的奏报。

清朝前期,皇帝对于来自各种渠道有关粮食价格的奏折多为亲自批阅,不假手于人。现在保存的道光以前的大量朱批雨雪粮价的档案,可以证实这一点。如乾隆六十年,乾隆帝已是八十五岁高龄,仍亲自批粮价奏折,发出相应的谕旨。

时任贵州布政使贺长庚奏报地方粮价,乾隆帝认为:

“米粮时价原系长落无定,况该省现有军务,各属粮价未能平减,今该藩司一律填注中平,与上月相同,只一二处各不同,未免疏忽,未足凭信”。

可见,乾隆晚年对地方官吏的奏报并未全然相信,还能发现、提出一些问题,以防粉饰、疏忽之处。这也说明当时虚报、粉饰之情相当严重。

清朝统治集团对于各地粮价出现波动,早期或多或少能采取一定的行政、或经济措施加以适当调节,稳定粮价,这也是康乾盛世的一个重要因素。

调节地区间的有无,促进粮食流通,是解决生产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一个重要措施。乾隆十三年五月,清廷采纳一位御史的

“请饬各省,除边门海口,原应巡查毋许透露外,其内地务宜流通”

的建议,通行各省督抚,允许粮食流通。乾隆十四年,江苏豆价一度上升,清廷令山东巡抚查照旧例,听商贩豆,由海运至江苏。

“加意调剂”是清朝经常采用的办法。乾隆十六年,浙江歉收,为此“广开海禁”,准许粮商贩卖粮米至温州、台州、处州等地。

对于灾区、歉收之地方,清廷更着意调剂。清政府曾规定对贩运米豆至灾区者,免纳关税,以期商贩粮食,而裕民食。但因需验票,出现“胥吏需索,倍于纳税”,只得取消免税之优待,照旧收税。

清朝另一平抑粮价的重要手段是在各州县广泛建立常平仓。康熙十八年起,乡村立社仓,市镇立义仓。康熙四十年曾明谕:

直隶各州县虽设有常平仓收贮米谷,遇饥荒之年,不敷赈济,亦未可定。应于各村庄设社仓,收贮米谷。

各省州县常平仓贮谷之数,根据州县大小、人口多少而有所不同。朝廷对劝谷建立义仓者给以不同的奖励。如“富民能捐谷五石者,免本身一年杂项差徭,有多捐一倍、二倍者,照数按年递免。捐谷四十石,令州县给匾;捐谷六十石,令知府给匾;捐谷八十石,令本管道给匾;捐谷二百石,督抚给匾;捐至二百五十石者,咨吏部给与义民顶戴,照未入流冠带荣身,凡给匾民家,永免差徭”。

雍正、乾隆时期,还曾提高奖励。乾隆曾规定:捐谷十石给以红花,三十石奖以匾额,二百石者具题九品顶戴,三百石者八品顶戴,四百石者授以七品顶戴。

常平仓、义仓的粮食,分别留本州县村镇备赈,调剂丰歉。显然,清廷的这一举措,对平抑粮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如果说,清朝在道光以前,对各地奏报的粮价,如有昂贵还能依据财力与国家行政手段,采取各种对策,使粮食价格保持着相对稳定。那么,在道光以后,皇帝对于各种奏报粮价折很少有具体的批复,几乎是千篇一律的“知道了”三个字,甚至连这“知道了”三字也假手于人,并非皇帝亲笔,“奉旨知道了”,“军机大臣奉旨知道了”。

清皇室与中枢集团的腐败,使得多渠道的粮价奏报制在道光以后几乎不存在。除总督、巡抚的例报外,其他官员很少有奏报粮价之事。即使具有奏报粮价之责的督抚也常是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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