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朝建立之前,与女真社会商品交换程度相适应的是交换媒介、一般等价物——货币的产生与使用。尽管其发展程度不高,还在破土萌芽时期,但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在女真社会经济生活中,实物货币、金属货币都已经产生并在交换过程中发挥作用。
一、女真族早期的货币形态
女真族在内外交换贸易活动中,所有农、牧、狩猎、手工业产品都是有“价”之物,在交换过程中,是待价而洁,计值而售,是计“值”取“费”的。表现其价与值的,便是用作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
女真族最早的货币形态,是社会内部生产出来,并为社会成员共同需求的、可以互相转让的商品。马、牛、羊是其最重要的劳动产品,是女真人的心爱之物。因此,马、牛、羊等牲畜便成了女真社会早期的实物货币,长期作为价值尺度与支付手段。这种实物货币,至少在函普时代已经产生了。函普为完颜部制定的赔偿法即为:“凡有杀伤人者,征其家口一,马十偶,犊牛十,黄金六两,与所杀伤之家”。
女真族的婚姻聘礼,也是用牛马充当的。《大金国志·初兴风土》婚姻条记载:“婚家富者以牛马为币”,“婚纳币皆先期拜门”。可以说这是早期的买卖婚姻。函普就是以完颜部给他的一头青牛为聘礼,娶其“六十之妇”。
景祖乌古乃时,雅达为国相。这是个仅次于节度使的官儿。为此,景祖“以币与马求国相与雅达,雅达许之。景祖得之,以命肃宗,其后撒改亦居是官焉”。说明景祖曾以马为币为子孙买了个官儿。这并不奇怪,卖官鬻爵的现象,在历代王朝中,并不鲜见。
此外,马牛可以作为“籴费”以解灾荒之急,羊可以充作价物,以三只羊购买一顶帽子,否则要给卖主十数千钱。
女真族是否曾以布、帛为币,尚无明确记载。但布帛属于财物。它可以用来送礼,也可以用来物物交换。景祖与耶懒路石土门之父直离海“复通宗系”后,便“以币帛数篚为赠,结其厚意”。这里既把币、帛并称,可能帛也充当过货币。
二、金属货币的使用
辽代女真族,在交换贸易活动中,除了使用实物货币,也使用金属货币,其主要形式是黄金与铜钱。
女真之地盛产黄金。黄金与牧畜皆是女贵族财富象征。豪富之家多贮黄金,拥有大量名马。因此,长期成为女真诸部争战、掠夺对象。如耶悔水纳唱部阿注阿劫完颜部欢都为人质。他向盈歌(穆宗)提出放还人质,两部讲和的条件之一就是要盈歌的“库金厩马”。星显水纥石烈部长阿海,为结交完颜部首领鸟古乃,曾献“黄金五斗”与完颜部。
女真族以黄金为币,也是在函普时代。函普规定杀伤人者要赔“黄金六两”以与杀伤之家。黄金还充当赏赐征战有功者的“奖金”。每一征战事毕,召开大会,“问有功高下,赏之以金当若干,举以示众,或以为薄,复增之”。景祖“倾资厚贾(价)”购买邻部的甲胄,也多半是以黄金与马进行交易的。
辽代女真族在交换贸易活动中,也开始使用铜钱。为说明这个问题,必须先对几条重要史料,进行一番认真的研究。
《金史·食货三》,
“金初用辽、宋旧钱,天会末,虽刘豫‘阜昌元宝’、‘卓昌重宝’亦用之”。
因此,在探讨金代钱币时,论者多以此为据,说明金朝建立前,“交换不用钱”。
三、如何理解《金史》编修者所说的“金初”?
金之初年,是否是从1115年阿骨打建立金朝时开始,这是关键性的问题。
我认为《金史》所指的“金初”,多指六代祖乌古乃以后,至晚也在盈歌之时。他们并不认为女真建国是从阿骨打称帝建号开始。因此,把阿骨打称帝前的事项也都系在“金初”,“金之初年”。
金史一再声称:金自景祖时便“嶷然自为一国”,“诸部君臣之分始定”,“有官属,纪钢渐立矣”。因此,自景祖以后的世祖、肃宗、穆宗、康宗都明确记载着他们的在位时间,各有自己的纪年。又如《金史兵志》所载的:
“金元初年,诸部之民无它徭役,壮者皆兵,平居则听以佃渔射猎习为劳事,有警则下令部内,及遣使诣诸孛董征兵,凡步骑之仗糗皆取备焉”。
阿骨打起兵前,即派安帝五代孙婆卢火到耶懒路“征迪古乃兵,失期,杖之”。可见,这件事发生在阿骨打称帝之前,而不是今天我们所指的金之初年。
《金史刑法志》亦称:
“金初,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贼之别,刑赎并行”。具体内容是:“轻罪笞以柳,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资,以十之四入官,其六偿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属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听自赎”。
太祖时无变此“旧风”。这种刑赎并行的旧风不也系在“金之初年”了吗?所以把“金初用辽、宋旧钱”问题,定在1115年阿骨打称帝以后是不准确的。
四、金朝建立前夕究竟有没有钱币?
以往论者认为金朝建立前夕仍无钱币的另一根据是许亢宗的“奉使行程录”,以及《三朝北盟会编》、《大金国志》等记载。许亢宗渡过来流河以后,看到那里的情况是“无市井,买卖不用钱,惟以物相贸易”。《三朝北盟会编》卷三:“其市易,则惟以物相博易,无钱”。《大金国志初兴风土》:“其市易,无钱,以物博易”。显然后二者是根据许亢家奉使行程录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