赘婿在娘家生活地位低下的原因:不同朝代赘婿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2020-09-08 18:33:44 作者: 赘婿在娘家生

引言

在不同的婚姻形式里有了不同的婚姻契约,但是在古代父系社会中出现了赘婿这种现象的存在。赘婿不同于以往聘娶那样的传统的婚姻反而是一种特殊的婚姻。赘婿的历史也是十分悠久的,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存在而且在漫长的岁月中凭着这自身的特殊性获得了顽强的生命力甚至到了今天。而对于赘婿来说明代的社会风俗改变了不少赘婿的地位,甚至在法律上对于赘婿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婚姻看似一个家庭的组合但是在我国的封建社会里,血缘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一个婚姻的形成往往是一个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婚姻模式自然是男聘女嫁,这是符合我国传统的婚姻形式也是最为主流的。但是在社会生活里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情况,男聘女嫁这种形式并不是全部统一,赘婿就是其中特殊的一种婚姻模式。赘婿顾名思义是夫婿入住女子娘家来生活,这是作为一种非常特殊的婚姻形式。在古代宗法思想十分严重的国家,养儿防老是十分看重的,所以虽然是赘婿但是因为自身是男子的关系地位也是十分高的。给无儿的女方家庭带来了养老的保障和充当继承人的效果。

男聘女嫁

赘婿的历史

在秦汉时期赘婿的地位是十分低的,往往是政治地位低下或者是被发配边疆的人,而且在秦朝的律法之中明确规定了赘婿不能够单独的立门户。这是一种法律上和社会上的歧视和压迫,在他们认为赘婿是因为自身家庭的贫寒抵押给主人的私人物品,赘婿是女方招过来的女婿所以女方的家属有权利对女婿进行不同的要求。宋代的时候赘婿并没有对婚姻的直接控制权但是出现了对家庭财产的控制权和继承权,而且随着宋代赘婿这种特殊婚姻的流行,很多人对于赘婿有了很大的包容性,所以对于赘婿也是比较认可的。

元代的赘婿地位便逐渐高了很多,赘婿分为了很多种的赘婿比如说防老、归宗、抱财等赘婿。但是其中要指出的是抱财赘婿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自身的婚姻而是对自身家产的继承。在明代的时候赘婿更为的普遍,在法律上对于赘婿进行了一定的保护。但是随着明清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个阶层的贫富差距是逐渐拉大的,这种贫富差距就会导致赘婿的繁盛,所以对于赘婿也是遭受歧视,在婚姻之中地位也是低下的。

《汉书·贾谊传》记载:“商君遗礼义……故秦人家富 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

《汉书·贾谊传》

赘婿形成的原因

父权社会下出现赘婿这是与社会的主体规则截然相反,也就是与传统的礼仪相反,但是却能够形成自身的因素。在政策上,各个朝代的国家都是对于赘婿保持认可的态度的,所以经常在一些政策上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保障。比如说在明代法律上确保了赘婿在财产上的继承,这样可以避免一些家庭的矛盾有利社会的稳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商品经济在明清时期依然能够达到了顶峰,于是人们对于金钱的热爱是十分大的。钱财在婚姻之中占据了越来越重的地位,拜金主义的盛行。很多的男的拿不起彩礼,女的拿不起嫁妆俩人无法在一起这就给社会带来了十分不好的影响。

随着明代后期的商品经济冲击也带来了思想上的变化,追求婚姻的自由。传统的伦理观念逐渐的被淡化,赘婿也是被大家广泛的接受,而随着对女女子贞洁的重视很多的女子守寡之后可以招赘婿来结婚,这样就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明代商品经济的繁荣

赘婿成立的条件

赘婿虽然是赘婿但是婚姻的礼仪是必须的,不仅要遵循六礼而且不同的是婚礼在女方的家里举办,聘礼是由女方家出,男方家受礼。当然媒U之言等一系列的步骤也是有的,对于聘礼的多少往往是传统嫁娶的三分之一。在明代的时候,政府对于聘礼并没有很多的规定,在很多的法律文献之中也是没有找到关于聘才的多寡。但是在结婚之前男女双方都会商量清楚的,并且在婚书上明注说明,这样可以避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而婚姻契约则是是一个婚姻法律上的条件,在大明时期,就已经明确规定赘婿就必须要立婚书,而且里面的各个内容都必须要详细。例如:财产分割、改姓等等,而且男女双方还在婚书上签字画押,这就在法律意义上保证了两人的婚姻的稳定性。因为很多的赘婿想要改回自己的姓但是没有合法的继承权,所以在法律的婚姻契约上就必须要保证赘婿所履行的义务和权利。

赘婿婚书

结论

虽然在后来的赘婿成为普遍的风气,但是招赘婿也是一种歧视的婚姻方式,最根本来说就是违背了父系社会的中心位置,这是在古代对于伦理的挑战。所以说尽管在不同的朝代法律上对于赘婿进行保护但是赘婿本身在娘家也是受到各种的歧视,经常性的受到娘家人的欺负。在明朝的时候赘婿的地位才在法律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而且最为主要的就是能够对于家庭的财产继承权进行接收。

赘婿因自身除了没法拿出彩礼这方面的原因外,最为重要的还是能够对娘家人养老。我国社会自古就倡导孝道,到了明代的时候各个君主都是十分的重视孝而且对于平常的百姓来说也是十分重视孝道,当赘婿侍奉娘家人而不侍奉自己的父母这就是一种不孝的行为,这也是世人对于赘婿所摒弃的原因。在明代或者是其他朝代的律法之中对于赘婿仅仅是寥寥几笔,这就说明了重视程度不够,在官方上也是呈鄙视态度。

参考文献:

《汉书·贾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