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所带来的税收一度成为北宋政府财政收入的命脉,这都归因于北宋政府对盐业的长期垄断。在宋代以前,对于盐业实行严加管控从汉武帝时期就有,不过经历近一千年的时间,无论是管理制度还是管理方法,都没有宋代的系统化。
在宋政府的严加管控下,盐业再次走向繁荣,物价一路上涨。但是在这样光辉的表面之下,作为盐业从业者的盐户们却处在尴尬的境地。他们与普通的手工业从业者相比,生计虽然不用愁,但是自己和子孙后代的自由都受到了限制。
尽管这些从业者都是处在同一个圈子里的,从事的工作也都只不过是生产食盐,但是这一个圈子的内部也有森严的等级,在队伍不断壮大的过程,分化出了富户、贫户、上级和下级。
而其中,富户所担当的职位既不是车间主任,也不是居委会主任。
那么,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管理方法和什么样的圈子等级?
贩盐
为了更好地管理盐业的从业者,宋政府特地给他们制定了特殊的户籍,让他们归入同一个部门的管理之下。
这么做主要是旨在处理盐户管理的复杂性和整顿私盐混乱的局面。
在最初的时候,这种管理具有双重性,一是盐业管理层对生产人员的“企业管理”;二是国家对子民的管理。其中,导致这一个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家庭和生产单位没有独立分开。
具体的盐户户籍制度形式是以保甲制为蓝本,制定出灶甲法。制度对最基本单位的区分不再是以保甲制中的人口为标准,而是以炉灶的数量为标准。据《宋史》记载,灶甲法以“亭户自二灶至十灶为一甲”。
在每一个甲中,盐户们要选出一个带头人,统称为“甲首”。要想成为这个带头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掌握一定的生产技能是必备条件。
古代盐的生产
在责任制上,甲首上要对政府直接负责,听从政府的指令和作出具体工作的安排;下要对盐户们负责,既要给他们发政府所发的工资,还要在生活方面对他们进行照顾。他们的具体职责是代理政府发放工资、监督生产线的生产、管理掩护日常的生活和对工作日程作出具体安排等。
其实这是一种自我管理的制度,它可以给政府带来两个好处,第一是节省了管理的成本和精力,具体的问题让盐户们自己处理;第二是让他们自我管理,避免了盐户与政府之间直接的矛盾和冲突。
灶甲法下,甲首还有其他的权力,比如他们可以与官员商讨盐的产量、工资待遇等的问题。有人说,这是集合了居委会主任和车间主任的权力,契合了企业人属性管理和社会属性管理的机制。
由于甲首管理的生产车间和盐户,政府又对他们进行接间的管理,所以它们共同构成了灶甲制度的双重属性。
富户管理下的盐场
这一项制度在宋政府垄断盐业的前期曾产生过积极的作用,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中的许多矛盾也凸显出来。
在盐户之间,主要有两个矛盾,第一个是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矛盾,即等级的分化;第二个是贫富差距的矛盾。
生产盐的核心部分是火灶,掌握火灶者即掌握高级生产工具者,其他的工作基本上都围绕着火灶来转的,所以那些把握火灶的工作人员成为了盐户中的高等户,而其他的工种都变成了低等的从业者和贫贱户。
这一条有着不同工种的生产链与如今的生产线相似,其从业者可以比喻为如今的生产线操作工和车间主管。如果这是一个企业,那么它将会是很有效的管理方法,但是在《庆元条法事类》颁布以前,行业内的局面还是很混乱,特别是等级分化和他们内部矛盾的爆发。
灶甲法实行的前一个阶段,甲长的权力逐渐的变成了某一个圈子内的特权,甚至还出现了继承制度,这极大地破坏了制度制定之初的“选举制”和“轮流管理制”。
甲长权力的垄断,让越来越多的财富流入个人的手中,比如,工资的发放以甲长为中介,如果与其关系不好,下层人员的工资可能会被克扣;在工作的分配方面,有人为了更轻松和挣得更多,自然会出现贿赂的现象。
为了解决两者的矛盾,以提高生产的效率,宋政府颁布了“户牌法”。
盐田生产
“户牌法”也是一种被借用而来的法律,在被运用到灶甲制的民众的身上之前,它主要用于普通老百姓的管理之中。
根据《黄氏日抄》的记载,“上中下户,皆可轮选为甲首,以月为期”。也就是说,“户牌法”破除了甲首权力长期地被垄断于上户的局面,让盐户中的每一户人都有可能成为管理者。这就缓解了各等级之间的矛盾,还解决了内部压榨的问题。
在“户牌法”的作用下,甲首还增加了掌握盐户信息的职权。据《庆元条法事类》的规定,“甲首撑牌上中下盐户。”这就意味着,甲首成为了社区的“户口管理员”。
“户牌法”的具体措施是,将甲内每一户人家的具体信息都写入牌子中,然后交给甲首保管,一旦人群中有什么异动,甲首随时都可以知道。这与社区大妈和居委会主任的管理方式相似,他们都是社区内人员流动的监控者,对社区的安定都有一定的作用。
不过,尽管甲首有这一项权力,位置也出现了轮流换,但实权依旧掌握在富户的手上。
富户出行
由于富户一直掌握着盐灶,所以就算权力出现轮换,对他们的影响基本上都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