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桩命案,看乾隆的杀伐决断

2020-09-21 21:36:10 作者: 7桩命案,看

但是,大清时期判案十分重视一点,不可只听信一人之言。

郝旺虎行凶时,关于“辱骂父母”的说法只有他自己的一面之词,且师氏不在现场,故而本案有“因醉闹起衅”的重大嫌疑。

乾隆帝最终认为,日后倘若有父母刻意为凶手开脱罪行,就可以让行凶者逃避惩罚的话,有违律法公道。

最终,本案改判郝旺虎绞刑,秋后处决。”

老王:取老婆小心点。《驳案汇编》“若因此而拟杖完结,则凡父母在堂者俱得恃脱卸有路,可以别故凶毙妻命,徒开好杀之风而启狡饰之渐,殊非辟以止辟之道。”

故事源自《驳案汇编》卷二十一 夫殴妻至死

05

取证量刑务必精准

在清律之中,“抢夺”与“强盗”的判定有十分类似的地方,但是其刑罚结果却大不相同。

农成英、农成振两兄弟外出途中遇到了黄贵元、凌恒等7名同乡好友,几人在一起聚餐饮酒。

当蔡福珍等人挑着几担子钱路过,被农成英看到,于是心生歹念。

他纠结众人,准备抢了这批钱,这些人仗着酒劲儿,全都答应应允下来。

众人在他的带领之下,尾随了蔡福珍等人一夜,最后在选择在山坳之中埋伏。

待到蔡福珍等人路过之时,众人一跃而出,农成英将蔡福珍戳伤倒地,随后凌恒用尖竹棍刺中蔡福珍,导致其当场殒命。

不知道农成英、农成振家中用了办法,这个案子后来拟判定为这九人在中途偶遇,并不是早有预谋,属于见财起意,并非预谋劫杀。

最后经过重新梳理证据,乾隆帝改判为“农成英著即处斩枭示。凌恒蒂著即处斩。余依议”。

一字之差,谬之千里,刑罚的判定必须充分考虑案情和证据的准确性。

老王:古代也有典型的判例法。《驳案汇编》栽,“律法虽周,无成案每虞出入;五听具备,而实缓犹待称量” 《大清律例》载“人少而无凶器者为抢夺,人多而有凶器者为强劫。又名例内"‘众'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的规定。”

故事源自《驳案汇编》卷七 抢夺驳改强盗

06

“用药迷人”究竟该当何罪

有一个叫贝开富的人使用迷药将人迷倒,并夺取了财务,被官府擒获之后,准备判个“斩候”。

但是根据大清刑部的条例,也曾经有酌情考虑,判处流放的,一时不知该如何处置。

根据乾隆帝的旨意,在清代判定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下药者究竟有无杀人之心。

无论是否已经得逞,只要施药者已经有了杀人的念头,那么一定是要遭到严惩。

可当施药者并没有杀人之心,事情也因为败露而未成功,可判处发配为奴作为惩罚,以示从轻发落之意。

而现代判案看重的是取证环节,至于下药者到底有无伤人之心,由于法律中有“存疑不捕”原则,所以如果没有过硬的证据,判定起来确有难度。

但尽管如此,已经形成了用药迷人的犯罪事实,不论有无伤人性命,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公道自在人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同时,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因为防人之心不可无。

老王:防人之心不可无《驳案汇编》载,“此等用药迷人之案……而用药者本有杀人之心,自应将该犯问拟实斩……不得以未经得财稍为宽贷。”

故事源自《驳案汇编》卷七 用药迷人例

07

戏杀留养

杜五和岳三两人同村,平时关系很好。一天,两人见面之后,又开起了玩笑。

岳三掐住了杜五脖子,杜五情急下闪避的同时,顺手一推,结果岳三撞到了锅台,眉角磕破了。

次日,岳三饮食行动均无大碍,伤势也见轻,于是自己解开了包布。

谁成想,岳三在第三天的时候突然出现抽风症状,随即身死。

根据当时的法律,当受了不足以致死的轻伤,在数日之后死亡的,伤人者判杖刑和流刑,而不至死。

但是在复审的时候发现,岳三在案发之后第三天就死了,不属于“数日之后”的判定。

根据《大清律例》关于“因戏杀人”的条例,准备拟判处绞刑。

但是,乾隆帝在最终定夺此案的时候,认为杜五并没有主动欧伤他人的意愿和做法,同时他家中还有七十五岁的老母,又是独子,所以改判为“杜五著丛宽免死,照例发落,准留养亲”。